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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第一件專利連結訴訟法院判決(默沙東 v. 中化)--對專利連結運作之啟發及影響



台灣產官學界辯證應否導入美式的專利連結法律制度,已有約20年的時空背景。2019820日藥事法專利連結專章生效實施後,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之公開資料顯示,迄今已有約19件學名藥廠針對新藥藥證提出P4聲明,主張與新藥有關的連結專利無效或不侵權。由於是全新的制度及法律,產業界一直高度關注這19件可能會衍生出專利連結訴訟的P4聲明案件中,法院何時會第一次作出個案判決,並闡釋專利連結相關的法律內涵。

 

2021114日,司法院官網公告了第一件專利連結訴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訴字第46號。該案中,原告是美商默沙東藥廠(Merck Sharp & Dohme Corp.,下稱「MSD」),被告是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化」),牽涉的新藥是MSDEzetrol Tablets 10 mg(怡妥錠),法院判決中化擬製造的學名藥Ezetity Tablets 10 mg(怡優脂錠)落入MSD的中華民國第I337083號發明專利請求項第1234之均等範圍。法院判決中化不得製造系爭學名藥。根據法院判決,MSD尚有權針對禁止中化之製造行為聲請假執行。

 

根據司法院官網公開之判決書,這件產業界企盼已久的專利連結訴訟案,有以下值得觀察的重點。

 

第一,這件專利連結訴訟是2020224日起訴,同年522日分承辦法官,同年1231日辯論終結(司法院官網公開判決書第66頁),從起訴到一審結案僅耗費約10個月的時間,尚短於12個月學名藥的停止發證期間。法院充分展現審理效能,發揮專利連結制度中所預設法院儘速於先期解決侵權糾紛的角色,相當令人讚賞。

 

第二,藥事法專利連結專章雖早已生效施行,但專利法第60-1草案(規定專利權人得於接獲學名藥廠P4通知後,提起專利連結訴訟,類似於美國專利法第271(e)款之規定)一直未獲立法院通過。故專利連結訴訟一直存有一個法律爭議,就是在欠缺專利法第60-1草案的前提下,到底專利權人是否得否合法依專利法第96條規定提起專利連結訴訟?本判決很清楚地表示專利法第60-1草案雖有明確化提起專利連結訴訟之規範意旨,但不代表專利權人根據現行的專利法第96條規定無法提起專利連結訴訟。若否定專利權人得依專利法第96條規定提起專利連結訴訟,則整個專利連結制度將無從運作,新藥藥證持有人登錄專利、學名藥廠聲明P4等專利連結制度之前置安排,盡皆失其意義,此顯非專利連結制度之本旨,故法院認為專利權人得根據專利法第96條規定提起專利連結訴訟,並無疑慮(司法院官網公開判決書第21-24頁)。

 

第三,MSD提起專利連結訴訟時,中化尚未真正地開始製造學名藥商品,其唯一的行為僅係向食藥署提出學名藥證之申請,故中化抗辯其向食藥署申請學名藥證的行為,應係專利法第60條所界定之試驗免責行為,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故專利權人不得針對其申請學名藥證之行為提出侵權訴訟。惟法院很精確地指出申請藥證之行為並未實施專利,亦即申請藥證行為之本身並不涉及使用專利技術以用於製造、販賣、進口藥品,既然申請藥證之行為不會被評價為實施專利,則自無需要透過專利法第60條規定予以豁免其責任。法院基本上認為專利法第60條有關試驗免責之規定與專利連結訴訟無關,學名藥廠不得引據其規定為免責抗辯(司法院官網公開判決書第21頁)。

 

最後,法院判決主文僅禁止中化製造學名藥品之行為,並未完全依MSD之要求,同時禁止中化銷售、進口或使用系爭學名藥之行為。判決理由主要係認專利連結訴訟既係關於專利侵權行為之防止,則應考慮風險之大小及防止風險之手段必要性,故禁止學名藥廠製造學名藥品即已足夠(司法院官網公開判決書第75頁)。事實上,禁止製造行為,即已根本禁絕學名藥廠侵權之可能。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訴字第46號判決對於專利連結制度及專利連結訴訟之運作,有極其重要的影響性,法院跨出了關鍵的一步,專利連制度之設計本係賦予法院早期解決糾紛的樞紐角色,期待法院在未來的制度運作有更多的精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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