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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簡介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內政部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授權規定發布施行,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本規則最近於2018319日及2019214日分別修正。茲簡介本規則最近兩次修正之重點:
一、配合2025非核家園政策目標擴大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規劃:
1.  依電業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自用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可全額躉售並不限專供自用,針對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之附帶條件,刪除自用之規定。因此,在丁種建築用地上使用「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可作為銷售電力使用而不限於自用。
2.  放寬圳路或其他既有水利設施周邊之農牧、林業及國土保安等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許可使用細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附帶條件,增訂小水力發電設施,其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裝置容量不得超過二十百萬瓦;且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
二、配合經濟部擴大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規劃,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就遊憩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及其許可使用細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刪除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限於遊憩設施使用及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之限制,並於附帶條件增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不得影響遊憩使用之性質及功能」。
三、針對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形成係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之利益,明定將其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不受需於198943日原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頒行前,經變更編定時點之限制。
四、為鼓勵設置動物保護設施,以提升動物福利,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設置有其實務需求,又因犬、貓等動物之飼養照護、生產,其屬性及型態類似畜牧設施,應屬農業相關設施範疇,刪除不得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設置「動物保護相關設施」之規定,並於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及農牧等使用地,增訂容許使用項目「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及附帶條件。
五、限縮林業用地容許礦石開採之規模,於容許使用項目「礦石開採」許可使用細目「探採礦」等六目之附帶條件,增訂事業計畫使用面積超過二公頃者,需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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