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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附加負擔不禁止中嘉網路收購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18年12月12日日第1413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申報人泓策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振瀚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擬與安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博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包括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及1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指出,本結合案僅涉及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及1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的上層股權結構變動及經營權之移轉,且因參與結合事業間並無水平競爭關係或垂直關係,故屬於多角化結合。本結合實施後,對參與結合事業所屬相關市場之占有率、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均尚無明顯影響,則本案尚不致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效果,反而有助於被結合事業提供有利於消費者多元選擇服務及加速數位匯流服務等整體經濟利益,因此,經審酌多角化結合申報案件的考量因素後,公平會認為本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而不禁止其結合。
不過,公平會表示經考量被結合事業整合有線電視系統及頻道代理業務,對議價能力較弱之新進、跨區或獨立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排除有透過強制方式搭售頻道的動機及可能性,或就代理頻道的授權交易條件有差別待遇之疑慮;以及有線電視系統與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即MOD)長期存在之跨平臺公平競爭問題。因此,為消除可能產生限制競爭的疑慮,公平會決議附加負擔如下:
1.  申報人應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於每年12月31日前提供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代理頻道當年度銷售辦法、對於全國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當年度授權條件以及全國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當年度購買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代理頻道之名稱及數量等資料送交公平會備查。
2.  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應於結合實施次日起,履行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事項,包括有利於消費者多元選擇及付費方案之具體措施以及積極促進代理頻道於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或其他公開播送、傳輸平臺上架之具體措施,並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 年內,於每年12月31日前,提供相關資料送交公平會備查。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泓策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上層股東包括一公益基金及其相關事業。據申報資料顯示,因該等公益基金僅屬財務性投資人而對泓策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控制性持股,故尚難認屬本案參與結合事業。惟公平會提醒,如將來信託法主管機關認定該公益基金已違法相關法令而須停止對本案之投資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致本案參與結合事業因上層股東改變而有變更情事,並與原本申報文件所載不符時,應事先向公平會陳報變更之事項及理由,由公平會審酌有無重新提出結合申報之必要;且於收受公平會不禁止結合或要求重新提出申報之書面通知前,不得進行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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