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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189月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同)第93條之1之修正草案(下稱「本修正草案」),立法院並於10月決議將本修正草案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本修正草案之主要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投資我國有價證券之違法行為發生,遂擬針對該等違法投資行為之處罰進行修正。
本修正草案最重要之條款乃係第93條之11項,針對陸資未依第73條第1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對臺資行為之罰鍰上限擬由新台幣六十萬元提高至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本修正草案亦擬修訂第93條之12項至第4項,針對陸資違反第73條第3項及第4項未依法辦理轉投資、投資額審定或其他申報之行為,擬將罰鍰上限由新台幣三十萬元提高至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此外,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倘陸資違法對臺投資之所獲得之利益超過罰鍰上限,主管機關得於其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鍰,不受法定罰鍰上限之限制。
除提高罰鍰上限外,本修正擬將違反第73條第1項之行為之罰鍰下限由新台幣十二萬元降低至新台幣五萬元,另將違反第73條第3項及第4項之行為之罰鍰下限由新台幣六萬元降低至新台幣五萬元,以因應實務上存在之小額投資違規行為,並符合比例原則及實務執行之彈性需求。本修訂草案另增訂第93條之16項微罪不罰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按具體個案妥適審酌,得先限期命違法者改善,而已改善完成者,則可免予處罰。
本修正草案之緣起乃係因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違法從事投資行為頻傳,致我國市場秩序受有影響,惟現行第93條之11項之罰鍰上限過低,難收嚇阻之效,故為有效遏止陸資違法行為發生,有調高罰鍰上限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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