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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之相關解釋令


張淑芬/許惟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8年7月17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704502771號令,解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廢止2008年3月7日金管保一字第09600231302號令。修正要點如下:
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有下列情形者,得不受本辦法第4條第1項有關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後為之及第5條有關交易限額規定之限制:
一、政府為保險業之負責人或大股東。
二、企業因政府為保險業之負責人或大股東而屬於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列對象者;惟上開企業若同時為該保險業之負責人或大股東,或該企業另因政府以外之其他民股或自然人關係而有同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情形者,仍應受同辦法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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