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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修正草案預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815日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委託書規則」)修正草案(下稱「本修正草案」)。本修正草案之主要目的有二,一係為避免徵求人取得委託書後未出席股東會,進而影響股東透過委託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之權利,二是維持委託書徵求作業之公平性。
 
本修正草案之重點,係增訂委託書規則第10條之1。第10條之11項規定「公司依第7條第1項規定將徵求資料傳送至證基會或於日報公告後,徵求人應依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第10條之12項則規定「徵求人不得於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記載徵求人得不出席股東會等相關文字」。此外,為有效確保徵求人遵循第10條之1依委託股東之指示出席股東會,並忠實依受託事項行使表決權,本修正草案另增訂第5條第2項第5款。根據修正後之第5條第2項第5款,徵求人倘違反第10條之1經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處分者,三年內不得擔任徵求人。
 
委託書規則現行第11條第2項後段規定「公司對於股東會紀念品之發放,應以公平原則辦理」,係為維持委託書徵求作業之公平性,避免公司藉由股東會紀念品之發放,造成不同股東間委託書徵求作業不公之情形。本修正草案將現行第11條第2項後段移列同條第4項,並增定文字明確規範公司將「股東會紀念品『交付予徵求人』」之作業,應以公平原則辦理,俾利外界瞭解規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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