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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彭運鵾

財政部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20181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自201811日施行。此所得稅制優化方案重點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
1. 為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所得稅負擔,調高標準扣除額(由新台幣9萬元調高至新台幣12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皆由新台幣12.8萬元調高至新台幣20萬元)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新台幣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名子女新台幣12萬元)。
2. 為了協助企業吸引及留住高階人才,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所得者適用之45%稅率級距,使最高邊際稅率降為40%
3. 為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獨資及合夥組織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所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度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而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從10%調降至5%
三、股利所得稅制
1. 廢除我國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簡化稅政。
2. 將非居住者股東(以下簡稱「外資」)之股利所得扣繳稅率從20%提高至21%(但外資如為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之32個國家居住者,仍得適用租稅協定之優惠扣繳率),並取消外資得以未分配盈餘稅額之半數抵繳股利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3. 訂定我國居住者個人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以縮小內資與外資股利所得稅負差異,促進租稅公平。新制下,我國居住者個人得就下列兩種方案擇一擇優適用計算繳納其股利所得稅:
(1)方案一將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累進課稅,並就股利所得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新台幣8萬元為限)。若股利抵減稅額大於所得稅應納稅額,得退稅。此方案應較適合綜所稅稅率20%以下之個人擇用。
(2)方案二將股利所得按28%之稅率分離計算稅額,與綜所稅合併報繳。此方案應較適合綜所稅稅率30%以上之個人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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