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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金融監理沙盒)之簡介


黃柏維/黃紫旻

由於金融科技(Fintech)的發展日新月異,法令規範往往難以追及商業模式與技術發展之速度,常有法規不敷現實需求之問題。為免創新技術與商業模式受到陳舊法規侷限而錯失發展良機,遂有在受到主管機關一定控管的安全範圍內,排除法規之拘束、測試創新的產品、服務乃至於商業模式、與監管者高度互動協作,進而以實驗結果帶動修法之需求,此一安全範圍即俗稱之「金融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透過金融監理沙盒機制之建立,以扶植新創金融科技產業。

 

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早在2015年便率先推行「金融監理沙盒」之概念,其後新加坡、澳洲及香港亦陸續規劃此一制度。我國立法院於20171229日三讀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下稱「金融科技創新條例」),雖然目前條文內容尚未經總統公布,惟據20171229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之草稿資料可知,金融科技創新條例之目的在於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供申請者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以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同時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下稱「參與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基此,我國除將成為第五個擁有金融監理沙盒制度的國家,也將是首個將金融監理沙盒機制入法的國家。

 

根據現有資料、相關報導及金管會20171229日發佈之新聞稿可知,金融科技創新條例規定金融監理沙盒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請人為符合一定條件的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或法人,其創新實驗期間以1年為限,可延長1次,最長不超過6個月;若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則不限延長次數,惟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超過3年。金管會於核准創新實驗後,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進行揭露。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滿日起一個月內,應將創新實驗結果函報金管會,經金管會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構進行結果評估,創新實驗如顯示確具創新性、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成本或有利金融消費者之權益時,金管會將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主動檢討研修金融法規、協助創業或策略合作,及請相關單位提供創業輔導服務;金管會亦將視個案需要,於洽相關部會意見後,排除特定金融法規之刑事及行政責任規定於創新實驗範圍內之適用。

 

對申請人而言,金融監理沙盒所進行的創新實驗往往代表未來技術發展的契機與商機,申請人應儘早衡量創新實驗之性質、進行方式、成果與目的,預先就相關智慧財產權之部署與規劃預作安排,靈活運用專利、商標、營業秘密與著作權等不同制度,量身打造最為合適之保護形式,亦可透過授權等方式進一步活化創新成果之價值。在申請與執行金融監理沙盒過程中,也需因應不同智慧財產權之要件,例如專利的新穎性與營業秘密之秘密性要求,審慎判斷所揭露之資訊是否適當。此外,對於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亦不可不慎,以免日後陷於權利劃分與權限有無之糾紛而延誤關鍵的商業時機。

 

另一方面,由於金融監理沙盒本質上為超脫現行法規保護範圍之設計,對參與者而言存有較高風險,金融科技創新條例也設有若干保護措施,包含明確規定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且申請人應對參與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中明定其創新實驗範圍、權利義務及相關風險;若發生民事爭議,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向申請人提出申訴及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等,以保障參與者之權益。

 

金融監理沙盒給予申請人在特定期間與範圍內免除特定現行法規之適用,進而享有創新試驗的彈性,對於我國探索金融科技發展的多元可能性無疑是一大福音,惟如何妥善運用與維護創新成果以發揮其價值、金融監理沙盒之審核、控管與參與者之保護亦是不可偏廢之重點。目前金融科技創新條例尚未正式經總統頒布,相關配套措施也尚待金管會制定推行,未來執行成效如何還有待各界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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