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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張淑芬/王鈺涵

為因應電子商務之快速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7113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602563921號令,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開放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下稱「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規範重點如下:
一、本注意事項第3點: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於公司網站建立專區或網頁,且其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立專區或網頁。
二、本注意事項第4點: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確認代理或合作之保險公司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反映。
三、本注意事項第5點:保經代業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 已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建立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二)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 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
(四) 已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認證(ISO 27001)之認證,及建立防禦網路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istributed denial-of-service attackDDoS)之網路流量清洗機制。
四、本注意事項第6點及第7點:保經代業得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商品種類、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應遵循之事項、通報作業、電子紀錄備份存檔、爭議處理等事項,均準用「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五、本注意事項第8點:
(一) 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採自動化系統簽署作業,經與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確認或同意,且該系統經簽署人審核簽署後,得免經簽署人員逐案簽署。
(二) 辦理首次自動化系統簽署前,應召開網路投保簽署會議,檢視上架商品內容與保單條款相符、建立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之機制及檢視簽署作業符合相關法令遵循、消費者權益保護,並應將會議之內容與結果,作成會議紀錄,送總經理核閱,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三) 辦理系統自動簽署後,每季應依本點前述規定辦理至少一次。網路投保相關法令修正或新增商品種類時,亦應依本點第()項規定辦理。
六、本注意事項第9點:保經代業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之繳費作業,應由保戶向保險公司交付。
七、本注意事項第10點:為確認要保人之網路投保意願,除要保人單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外,保經代業應執行相關確認程序。
八、本注意事項第11點:明定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符合相關差異化管理重點指標項目之獎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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