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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之解釋令


張淑芬/王鈺涵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7年10月17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602104511號令,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之解釋令,規範如下: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於經行政院同意、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參與投資成立之國家級投資公司所設立之國內基金,用於投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項目(即金管會2017年3月21日金管保財字第10610908021號令第一點所列各款項目),均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6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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