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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於2017年9月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2017年10月12日通過此修正草案,並於2017年10月13日送請立法院審議,預估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此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
1. 為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所得稅負擔,修正草案擬調高標準扣除額(由新台幣9萬元調高至新台幣11萬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和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皆由新台幣12.8萬元調高至新台幣18萬元)。
2. 為了協助企業吸引及留住高階人才,將刪除現制綜合所得淨額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所得者適用之45%稅率級距,使最高邊際稅率降為40%。
3. 為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獨資及合夥組織之所得將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所稅,不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修正草案擬將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並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從10%調降至5%。
三、股利所得稅制
1. 廢除我國現制下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簡化稅政。
2. 將非居住者股東(以下簡稱「外資」)之股利所得扣繳稅率從20%提高至21%(但外資如為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之32個國家居住者,仍得適用租稅協定之優惠扣繳率),並取消外資得以未分配盈餘稅額之半數抵繳股利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3. 訂定我國居住者個人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以縮小現制下內資與外資股利所得稅負差異,促進租稅公平。新制下,我國居住者個人得就下列兩種方案擇一計算繳納其股利所得稅:
(1) 方案一將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累進課稅,並就股利所得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新台幣8萬元為限)。若股利抵減稅額大於所得稅應納稅額,得退稅。此方案應較適合綜所稅稅率20%以下之個人擇用。
(2) 方案二將股利所得按26%之稅率分離計算稅額,與綜所稅合併報繳。此方案應較適合綜所稅稅率30%以上之個人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