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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增訂各項租稅優惠


彭運鵾

為獎勵創新投資、研發留才,立法院於2017113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提供多種租稅優惠,茲彙總如下:
一、符合規定之有限合夥事業可採「穿透式課稅」
201711日起至20191231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如符合出資額之一定規定(例如設立當年度及第二年度之年度終了日,出資總額達新臺幣(以下同)3億元)以及各年度之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其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50%,且經申請經濟部逐年核定者,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10年內(可申請延長5年),可採「穿透」課稅;亦即有限合夥事業本身不課營所稅,而係將收益依合夥人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對合夥人課所得稅。(新增第23條之1
二、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
為協助新創公司取得營運資金,個人以現金(至少一百萬元)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並持有該公司股票兩年,得就其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個人第三年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新增第23條之2
三、員工獎酬股票可選擇於轉讓時課稅
按現行規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可以延緩五年繳稅。為強化留才誘因,條例修正為於依時價計算全年合計五百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俟其實際轉讓或劃撥至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始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惟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修訂第19條之1
四、有限合夥事業得享受研發投資抵減優惠
公司及個人外,增訂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亦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該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1)   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修訂第10條)
另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僅得就本項及上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修訂第12條之1
五、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可享緩課
國內學術或研究機構以技術作價入股所取得之股票分給我國創作人,該創作人得選擇持有至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徵所得稅。(新增第12條之2
上開租稅優惠,除第一項外,均將於20191231日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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