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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圖式中純功能性特徵之認定及對專利權範圍之影響



依據專利法之規定,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並非可授予設計專利之標的。但若是設計專利的圖式所揭示的特徵的某些為「具有功能性的特徵」,該特徵是否應被採認為有意義之設計特徵之一?亦即,是否作為與先前技術比對以判定其對專利權範圍之新穎性與創作性是否有貢獻的特徵之一?以及,是否應被採用與被控侵權產品比對,以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採用該設計專利之相同或近似特徵?

 

解決以上問題的關鍵,依據專利法,是在於判斷該「具有功能性的特徵」是否為「純功能性」的特徵。換言之,縱然是具有某種功能的設計特徵,若就設計者而言,仍有採用不同形狀、外形配置的相當程度之設計自由度,能因此產生不同視覺效果,則非純功能性設計特徵,應納入作為判斷新穎性、創作性以及侵權比對的設計特徵。(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32號判決可為參照。)在近期法院實務操作上,對此則引入「與習用技術(註:未必是引證案)相比是否產生特殊視覺效果」的判斷準則。

 

例如,2017928日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專上易字1號判決指出:「引擎冷卻水箱入水口與該等流口等元件之設置,雖係為了與引擎之管路連結而有其實用性之目的,惟其設置位置及數量仍可透過設計手法或重新構成而產生兼具視覺性特徵之結果(註:法院並認為入水口、入流口、出流口佔該水箱整體外觀具有極大之視覺面積)於侵權及有效性比對、判斷時,仍應予以考量螺孔與鎖固件僅為一般習見之鎖固圓孔及鎖固元件(多角形螺帽)而無特殊之視覺性創作,僅係取決於必然匹配(must-fit)之設計,為純功能性特徵而非屬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2016715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115號指出:「齒形的正齒或斜齒之差異係為機械領域習用之功能性選用而難謂影響其整體視覺效果……齒形具導角係用以減少轉動之磨擦,乃習用技藝亦屬功能用途,而難謂影響其整體視覺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二案例中,未必是因引證案揭露完全相同或近似於系爭設計專利之功能性特徵故該特徵被認定為「純功能性」之特徵,但是,基於判斷者對通常知識/習用技術之瞭解以及實際案件中的設計特徵,若該功能性特徵並未產生特殊視覺效果,將不被認為是在設計專利中具有意義之設計特徵。所謂通常知識或習用技術,有可能是判斷者於審閱甚多先前技術文件後所綜合得到之知識;惟,以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的立場而言,若設計相較於習用技術確已進行相當程度之形狀或配置等造形改變,而有一定程度之視覺效果,為取得對己方有利之判斷,宜主動蒐集並提出證據(如習用技術之文件)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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