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修正「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為強化跨國保險業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基礎工程、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或與恐怖主義有關聯者之資助行為,及落實防制洗錢活動,避免外國保險機構於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成為資恐及洗錢之管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2017年4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602541371號令,修正發布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就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之文件增列「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五年內未有重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缺失尚未改善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