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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張淑芬/王鈺涵

為使不同國際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之信用評等等級能更趨衡平,並確保分出對象公司經營穩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2017年5月2日金管保產字第10602520171號令,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12條,修正重點如次:
一、修正條文第8條:關於適格再保險分出對象應符合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之規定,經參考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網站證券評等部門及貝氏信用評等公司所作相關研究資料,將貝氏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由B+等級提高至B++等級。
二、修正條文第12條:關於財產保險業就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及貨物運輸保險業務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者,有國內財產保險業參與承接之各層部分,應有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國外再保險或保險組織共同承接之規定,經參考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網站證券評等部門、及貝氏信用評等公司及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相關研究資料,將貝氏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由B++等級提高至A等級,另將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之評等由twAA等級提高至twAA+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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