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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為因應2015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2016年3月15日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部分條文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16年5月5日以金管法字第10500543690號令,修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本辦法)第8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配合個資法增訂「特種個人資料」得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本辦法修正第8條第1款後段規定,明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個人資料管理程序,確保其取得之該等書面同意符合個資法第6條第2項準用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有關「同意」之規定。
二、 為配合個資法將「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書面同意」,修正為「同意」,不再限定以書面方式為之,且增訂「推定表示同意」及由蒐集者就當事人同意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規定,本辦法酌為修正第8條第3款及第4款之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