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之現況與前瞻


張淑芬/王鈺涵

因應行動網路時代來臨,為持續推動保險業E化作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自20148月底開放網路投保業務,陸續核准多家產壽險業進行辦理,並於201510月開放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得辦理網路投保業務。目前則啟動網路投保第四階段,持續進行網路投保業務的開放:
一、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之修正
金管會從20148月起持續進行網路投保法規的增修,最近一次以2016331日金管保綜字第10502561081號函令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要點如下:
(一)放寬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之險種(第67點)及其保險金額限制
1.     財產保險業得辦理網路投保之險種,自原有之汽機車保險、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住(居)家綜合保險、旅遊不便保險、個人責任保險、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家電維修保險、智慧型行動裝置失竊保險之基礎上,增加了智慧型行動裝置綜合保險、自行車綜合保險。
2.     人身保險業得辦理網路投保之險種,自原有之旅行平安保險、傷害保險、定期人壽保險、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之基礎上,增加了傳統型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保險年期不超過二十年及歲滿期不超過七十五歲之生死合險。
3.     傳統型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單一公司網路投保通路累計不得超過1000萬元;前述生死合險之保險金額,則依首次註冊身分情形之不同,保險金額不得超過300萬或600萬元且為固定保額,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300萬或600萬元。
(二)增訂團體保險網路投保之辦理程序(第9-1點)
團體保險辦理網路保險時,保險業應以書面方式提供法定相關告知事項,經要保單位簽章同意,以書面指定授權人員,並以書面申請授權各被保險人辦理網路保險服務,經保險公司完成授權驗證後,始得進行首次註冊、身分驗證及投保事宜。
(三)擴增投保身分及身故受益人之範圍(第7點、第10點)
開放要、被保險人不同人時,得以自然人憑證註冊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另增加法定繼承人得為身故受益人。
(四)簡化查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子式投保證明及汽車保險繳費作業註冊或身分驗證作業(第9點)。
(五)單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者,可排除確認投保意願之電訪作業(第14點)。
二、              辦理網路投保時應注意之事項
基於網路投保的型態與一般通路有別,進行網路投保時,須特別注意身分識別、商品內容瞭解、投保限制、交易資料保存等事項。保險業仍須於核保時應注意身分確認、資料加密,並確保資料完整性。由於目前網路投保無專人服務,加上保單條款較難以理解,保戶於投保前須詳細確認保險內容,才能適切規劃自身保單,因此,保險業應加強線上客戶服務,以及時就保險契約內容之疑義進行解說。保險公司於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時,應留意目前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中對要被保險人、商品條件所為之限制,並遵循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中已課予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者,應至少保存網路投保業務之消費者身分驗證作業之申請、審核及啟用紀錄,以及與消費者間之相關往來紀錄之義務,為保護個人權益,保戶本身應自行注意交易資料之留存。
三、              網路投保之未來發展
網路投保可以節省通路費用、降低佣金成本,如能適當管理通報機制、資訊安全,網路投保未來仍有極大的發展空間。為促進金融科技產業發展,金管會於2015年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後,完成「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經行政院核定並於2016512日上網公布),依據上開白皮書之內容,在推動網路投保方面,預計於2020年網路投保保費收入可達58.6億元,並分從不同面向鼓勵業者投入金融科技創新、巨量資料、行動支付、雲端和物聯網之運用。
除持續推動網路投保外,金管會亦鼓勵保險業投入創新商品研發,例如目前已有保險業者發展UBIUsage Based Insurance),定期蒐集駕駛人之駕駛模式及行車記錄,將此數據作為釐定個別保費之依據,或如目前已有保險業者建置「遠端勘估視訊系統」當保戶之事故車輛進入維修廠時,保險人員得與維修廠完成連線、核定維修價格,保戶即可立即完成勘估並交付修車等;在資訊安全上,則鼓勵保險業建置更安全之雲端服務,以進行相關資料之保管及查詢。此外,保險業人員需加強電子商務相關專業能力之教育訓練,如社群媒體、網路行銷、行動支付、雲端、巨量資料和物聯網等內容,以因應保險業電子商務之發展。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