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特殊紋路之商標權侵權探討


林芝余

智慧財產法院於2016429日作成104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判決,係一關於特殊紋路作為商標使用之侵權案件,該判決揭示就此類型之商標,與使用者自身品牌一同使用之情形,認定該圖案是否係作為商標使用之標準。此判決之結論認為,在皮件上壓製獨特之橫條紋路屬具有識別性之商標;而縱使被控侵權之產品、吊牌或拉鍊上載有其他圖形或文字,但相較於布滿皮包之紋路圖案,法院認為較不明顯,故因此認定被告確係將該橫條壓紋圖案作為商標使用,此相異於本件被告所涉侵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中檢察官之認定。

 
原告主張系爭商標之原創性來自於強烈染色皮革上壓製獨家橫條壓紋,在國內被稱為「水波紋」;而載有「水波紋」商品為原告之暢銷款式,具30年之歷史;原告就該等圖樣取得商標註冊。被告明知系爭商標為原告享有,仍販售侵害系爭商標之仿冒皮包以獲取利益,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之情事。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為皮件上壓製獨特之橫條紋路,非屬皮革天然之紋路,且經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具有識別性,而准予註冊,是以,他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不得擅自使用。雖然被控侵權產品正面中央及吊牌、拉鏈上有標示「iki2」、蝴蝶圖樣商標,但法院認定相較於布滿整個皮包上之橫條壓紋圖案,「iki2」、蝴蝶圖樣之標示顯得甚為細小且不明顯;而認為布滿整個皮包之橫條壓紋圖案(水波紋)為引人注意之主要識別部分。更甚者,原告系爭商標圖樣在台灣常以「水波紋」稱呼之,被告之銷售網頁亦使用「水波紋」之字樣作為促銷廣告之用語;故顯見被告係以水波紋圖樣作為吸引消費者購買之主要訴求。是以,法院認定被告確係出於仿冒之意圖,而將系爭圖樣作為商標使用。
 
本件被告所涉侵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經刑事偵查後,被告獲得不起訴之決定,此係因檢察官認定被告販售系爭商品所使用之商標為「iki2」,至於「水波紋」僅屬商品之外觀設計,被告並無將「水波紋」作為商標使用之故意。顯然本爭議案之刑事案件之檢察官與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庭,就「使用商標」之認定有不同看法。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刑事案件檢察官之偵查結果,並不拘束民事法院,故並未與檢察官採同一看法。
 
綜合上述,法院因此認定被告侵害原告之商標權,且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