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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分案實務



對於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分案申請或者依據中國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對明顯缺乏單一性的專利申請,中國審查員於審查時將直接對包括第一項獨立權利要求的一組權利要求進行檢索審查,給出相應的審查意見並告知單一性缺陷,同時提醒申請人,如果刪除已檢索和評述過的該組權利要求,而保留與該組權利要求不具有單一性的未經檢索的權利要求,則這樣的修改方式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3)條的規定,不予接受。基於上述考量,建議將重要的發明,應放在第一組權利要求中。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2條規定在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具體來說,在中國專利制度下,提出分案申請的時間可以是:在原申請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階段,在收到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原申請(指最早的母案)作出授權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在收到對原申請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復審委員會審理原申請的駁回決定期間內,在收到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原申請的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在對原申請的復審決定法院審理期間。
 
基於上述,審查意見通知書答辯過程中申請人的主動修改,審查員卻不予考慮,申請人可以通過分案爭取新的修改機會;或者,對於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專利申請的駁回決定之後,為避免進行行政訴訟,申請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請以繼續專利申請。
 
在中國,對於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第一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第一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第二分案申請),第二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仍應當根據原申請(指最早的母案)審核。但是,因第一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的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第二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
 
中國對於分案申請有特殊規定,申請人如能詳加瞭解將可以有最優質的專利佈局規劃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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