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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之「新穎特徵」於設計專利侵權案之角色與判斷方式



依據現行中華民國設計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判斷一物品是否侵害一設計專利之步驟大致如下:
 
1.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2.        比對經過解釋的申請專利範圍與被控侵權物,以判斷物品與設計在視覺整體上是否相同或近似。
3.        判斷物品是否包含新穎特徵。
 
又,依據設計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及最近法院實務見解(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上55號),「待鑑定物品(即被控侵權物)與解釋後設計專利權範圍中之視覺性外觀整體相同或近似者,仍不足以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範圍,尚須判斷待鑑定物品是否利用該設計專利之『新穎特徵』」。至於判斷何者為一件設計專利的新穎特徵,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上55號判決主要將該「設計專利說明書」中特別以「文字」對圖式顯示之設計特徵所作的描述,作為「新穎特徵」,並且認定被控侵權物不但具備這些新穎特徵,且已經使消費者會將被控侵權產品之整體外觀誤認為是系爭專利,因此認定被控侵權物落入該設計專利之權利範圍。換言之,設計專利說明書中以「文字」對設計特徵描述得越仔細,申請專利範圍就可能被解釋成必須包含這些文字描述之特徵,使申請專利範圍變成比較狹窄!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訴字73號則進一步指出:「新穎特徵,指申請專利之設計對照申請前之先前技藝,客觀上使其具有新穎性、創作性等專利要件之創新內容,其必須是透過視覺訴求之視覺性設計,不得為功能性設計。」、「解釋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時,得先以創作說明中所載之文字內容為基礎,經比對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與申請前之先前技藝後,始能客觀認定具有創新內容的新穎特徵。準此,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階段,專利公報上之參考文獻,依上開說明,自可作為『申請專利之設計與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比對之依據。」依據這件判決,除了考慮設計專利中以「文字」說明之設計特徵以外,尚須考慮該設計與已知之「先前技術」(尤其是申請階段智慧局引用之參考文獻)不同之處,始能決定何為該設計之「新穎特徵」。又,縱然一被控侵權物具有該篇設計專利說明書中以文字描述之所有特徵,但如果不具有該設計之新穎特徵,仍然不會被認為侵害該設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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