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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商品標示法將於2023年5月18日施行



商品標示法修正案(下稱新法)於202253日經立法院通過,2022518日經總統公布,將自公布後一年(即2023518日起)施行。此次修正為商品標示法自2003年修正以來最大幅度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確規定國內製造商品之標示義務人為製造商,進口商品之標示義務人為進口商,並就委託他人製造(即ODMOEM)或經分裝之商品,新增委製商或分裝商為其標示義務人(新法第5條)。

二、  標示義務人應標示其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新法第6條第1項第2款);進口商品另應標示其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新法第6條第2項);前述標示義務人相關資訊於標示後如有變更,針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得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例如於公司官網或新聞媒體揭露)(新法第6條第3項);商品之製造日期僅需標示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但標示製造年週者應輔以文字說明(新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及第4項)。

三、  經濟部得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特定類別之商品得以電子方式標示(例如二維條碼或QR Code)(新法第10條)。

四、  商品之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得標示國際慣用之度量衡單位(新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但書)商品之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製造年月或年週」及經濟部公告之其他應標示事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特定標示事項經經濟部公告者,並得僅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新法第11條但書)。

五、  地方主管機關除可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外,並得派員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檢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前開場所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違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新法第14條及第19條)。

六、  為便利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網際網路平台販賣之商品進行溯源調查,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相關資料之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新法第15條及第20條)。

七、   針對違規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新法第16條至第18條)。

 

除上述修法重點外,經濟部亦將於一年過渡期間內陸續修正依商品標示法授權訂定之商品標示基準及相關子法,業界應密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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