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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


陳芃穎/張淑芬

 為健全保險業之個人資料防護效能,並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將指定建置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增加保險業得辦理網路投保險種,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及附件一規定(以下簡稱注意事項)。

前揭注意事項本次共修正3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按現行規定已明定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業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O 27001)認證,考量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擁有大量個人資料,為強化個人資料防護效能,增訂應取得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erson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PIMS)認證之相關規定,又為使辦理電子商務業務之保險業有適當期間予以調整,明定該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認證規定,自本次修正後一年生效。(修正條文第5點)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鼓勵保險業開發多元的保險商品,保障國人接種疫苗所生之相關風險,以提升接種法定傳染病疫苗之意願,考量現行保險業已開辦疫苗接種保險商品,為提供消費者更多元、更即時之投保管道,增訂疫苗接種綜合保險商品為網路投保之財產保險商品。(修正條文第6點)

        三、為提供國人投保保障型保險商品之管道,整合各保險公司商品,提供以簡單、便宜、基本保障為特色之保險商品,規劃開發建置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配合該平台之建置及鼓勵消費者透過該平台投保保障型保險商品,開放得經該平台入口連結至保險業之專屬網頁,銷售定期人壽保險、小額終老保險及重大疾病健康保險,惟目前保險業得辦理網路投保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包括「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爰增訂保險業得於經主管機關指定平台入口銷售重大疾病健康保險商品為網路投保之人身保險商品。(修正條文第7點)

本次修法將有助於提升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之個人資料防護效能,以及消費者可透過網路投保適合自身保障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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