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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新制簡介
一、制定背景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為發展永續金融,協助企業將資金投入環境、社會以及公司治理(ESG)等層面,並配合主管機關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及資本市場藍圖2021-2023,先後於民國106年4月21日以及民國109年10月6日公告並施行「綠色債券作業要點」及「可持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建立台灣綠色債券及可持續發展債券發行制度。依櫃買中心的資料顯示,截至民國110年5月27日止,在櫃買中心掛牌的債券中共有53檔綠色債券,發行人包括:台積電、法商東方匯理銀行台北分公司等;5檔可持續發展債券,發行人包括:智利共和國、永豐商業銀行等。
為建立更完整且資金用途更多元的永續發展債券認可制度,櫃買中心參照國際金融市場慣例與實務,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公告並施行「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其中並新增「社會責任債券」認可及發行之相關規範(同日廢止「綠色債券作業要點」及「可持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依櫃買中心的資料顯示,截至民國110年5月27日止,已有4檔社會責任債券在櫃買中心掛牌,發行人包括:永豐商業銀行、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簡介
謹就「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之主要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一)永續發展債券之定義。(本要點第二條及第三條)
本要點所稱永續發展債券,係指經櫃買中心認可之綠色債券、社會責任債券或可持續發展債券。綠色債券係指債券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畫;社會責任債券係指債券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社會效益投資計畫;可持續發展債券係指債券所募集之資金全部且同時用於綠色投資計畫及社會效益投資計畫。
本要點施行後,除原有之綠色債券及可持續發展債券認可外,發行人亦得選擇將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社會效益投資計畫,並向櫃買中心申請認可並發行社會責任債券。
(二)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包括綠色債券、社會責任債券或可持續發展債券)
n 得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之有價證券(本要點第六條)
1. 普通公司債
2. 金融債券(包含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台幣金融債券)
3. 新台幣計價外國普通公司債
4. 國際債券(但排除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5.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6. 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n 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之程序(本要點第九條、第十條)
發行人應檢具資格認可申請書及以下附件向櫃買中心申請,櫃買中心原則上應於申請書件送達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取得櫃買中心認可後,發行人原則上應認可於發文日起兩個月內申請債券櫃檯買賣,逾期該認可文件失其效力。但有正當理由經櫃買中心核准延期者,得再延長一次,因此債券申請登錄上櫃期限最多為取得認可後四個月內。
1. 永續發展債券投資計畫書。
2. 由國內外認證機構出具投資計畫書符合本要點或國際市場金融慣例之永續發展債券原則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
3. 國內外認證機構符合本要點所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4.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或資料(實務上申請人有檢附:ICMA Green/Social/Sustainability Bond Information Template、Green/Social/Sustainability Bond External Review Form 等文件)。
(三)永續發展債券之投資計畫書、資金用途範圍、投資計畫類別
n 發行人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應訂定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本要點第八條):
1. 投資計畫及其環境或社會效益評估。
2. 投資計畫之評估與篩選流程。
3. 資金運用計畫。
4. 發行後資金運用報告之相關事項。
n 資金用途應全部用於下列範圍,申請人得依擬定之資金用途,於申請時選擇(本要點第七條):
1. 投資計畫支出。
2. 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3. 投資計畫之放款(如債券發行人為國內外金融機構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為金融機構者)
n 各類債券申請認可之投資計劃類別(本要點第四條、第五條):
債券別 |
綠色債券
|
社會責任債券 |
可持續發展債券 |
投資計畫類別 |
綠色投資計畫 |
社會效益投資計畫 |
綠色投資計畫+社會效益投資計畫 |
投資計畫類別內容 (可單、複選) |
· 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 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 溫室氣體減量 · 廢棄物回收處理或再利用 · 農林資源保育 · 生物多樣性保育 · 污染防治與控制 · 水資源節約、潔淨或回收循環再利用 · 其他氣候變遷調適或經檯買中心認可者 |
· 可負擔的基礎生活設施 · 基本服務需求 · 可負擔的住宅 · 創造就業及可以減輕或避免因社會經濟危機所導致失業的計畫,包括提供中小企業融資和小額信貸等 · 糧食安全及可持續糧食系統 · 社會經濟發展和權利保障 · 其他經櫃買中心認可者
|
左列兩投資計畫類別的項目均須有所涵蓋 |
(四)永續發展債券資訊揭露要求(本要點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1. 發行文件內揭露:發行人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永續發展債券之投資計畫書,或投資計畫書應記載事項之相關資訊內容(如債券發行並非依台灣相關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者,得於其他發行文件中揭露)。
2. 發行前揭露:債券發行前,發行人應將永發展債券投資計畫書及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於櫃買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即「公開資訊觀測站」)。
3. 發行後揭露:發行人於永續發展債券存續期間或所募資金運用期間,原則上應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三十日內,在櫃買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資金運用情形公告;但有正當理由,得向櫃買中心申請每年依自行訂定之期限定期辦理公告。為申報資金運用情形,發行人應取得由認證機構出具對是否符合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並將該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一併輸入資訊申報系統。
(五)罰則(本要點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1. 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所出具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有虛偽、隱匿之情事者,櫃買中心得撤銷或廢止經其評估或認證之相關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並於一年內拒絕接受其出具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
2. 債券發行人:發行人檢送之相關申請書件或申報資訊,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櫃買中心得撤銷或廢止其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發行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作業或資金用途不符合永續發展債券之投資計畫書者,櫃買中心得通知發行人限期補正或改善,逾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櫃買中心得廢止其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
三、國際永續發展債券準則
參照本要點的制定說明,櫃買中心為讓我國實務作業規範儘可能與國際市場接軌,參考下列機構訂定的國際性準則,擬定本要點條款:
(一)國際資本市場協會
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 ICMA)為引導國際金融市場資金投入環境保護及社會責任相關計畫,以促進世界經濟永續發展,制定了綠色債券原則(The Green Bond Principles, GBP)、社會責任債券原則(The Social Bond Principles, SBP)、可持續發展債券指引(The Sustainability Bond Guidelines, SBG)及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原則(The Sustainability-Linked Bond Principles, SLBP),提供永續發展債券發行的指引,目前為國際金融市場發行永續發展債券主要的國際準則。
(二)其他國際準則
有關綠色債券適用之國際準則,國際間尚有以下兩者通用之準則:
1. 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limate Bonds Initiative, CBI)的氣候債券標準(Climate Bonds Standard, CBS)
2. 歐盟的綠色債券標準(EU Green Bond Standard, GBS)
台灣近年來債券發行市場逐步引入數項制度爭取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機會,制定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也是一項實例。永續發展債認可制度引入,對國內市場的發展的帶動與影響,值得持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