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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肯認非財產上損害應納入消費者保護法懲罰性賠償之計算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日前做成決議肯認非財產上損害也應一併納入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懲罰性賠償之計算,終結司法實務上對於消費者保護事件之懲罰性賠償金得否請求計算非財產上損害的爭議。此項統一解釋雖有助於企業經營者釐清風險並避免在訴訟上因見解歧異而生之不可預期性,然鑑於消費者意識高漲以及對各類消費品質要求之提升,預期消費者未來求償之金額將大幅提高,企業經營者應審慎因應。

前開大法庭決議主要是針對消保法第51條關於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分別請求損害額五倍、三倍或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究否僅及於財產上之損害或得包括非財產上之損害而來。大法庭認為鑑於消保法第7條第2項及第50條第3項規定已明揭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等為消保法所保護之權利,或從立法者制訂消保法並無將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差別處理之計劃的立法歷程觀之,認消費者得請求填補之損害應包括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損害,故非財產上損害亦可納入計算消保法第51條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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