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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最新發展與觀察


余景仁/dpc

財政部20201228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主要是修正無形資產定義不限登記資產,增列其評價方法,增列利潤配置規定等,自今年申報2020年度營所稅時適用。

此次修正目的是接軌國際,參考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於2015年發布的「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810「移轉訂價結果與創造之價值一致」(Aligning Transfer Pricing Outcomes with Value Creation)成果報告,其對無形資產及相關移轉訂價的建議及指引。

展望2021年,本所預期移轉訂價議題將持續延燒,未來集團利潤配置、無形資產交易,將會受到更嚴格檢視,潛在的稅務風險可能增加。以下就幾個重點議題進行說明:

定期評估關係人交易之利潤配置是否與實質經濟行為一致

如果利潤配置與當地的生產價值一致,各國政府當不會有意見,但若是跨國企業若利用資訊不透明、稅制差異等因素,把利潤配置在低稅負地區或國家,規避母國跟生產地國的租稅,在母國或生產地國會產生租稅風險。

以往營利事業及稅務稽徵機關在執行風險分析時,過於依賴書面合約或文件來判斷交易參與人的風險承擔結果,而忽略交易參與人在交易中實際執行的風險承擔行為。這次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新增條文,新增要求風險評估的分析步驟,以及風險承擔與管理的判斷方式,並要求移轉訂價報告內容必須包括按照這些步驟執行風險分析:

l   風險評估的分析步驟:著重分析交易參與人的實際經濟行為與是否具備風險承擔與風險管理的功能。

l   風險承擔與管理的判斷方式:對於風險承擔的判斷,須考慮交易參與人是否承受風險所帶來的有利或不利的結果,以及交易參與人是否具備承擔風險的財務能力;對於風險管理功能的判斷,則需評估交易參與人實際控制風險與減輕風險的能力。如果書面合約及文件的主張,與前述實際控制風險能力及具備承擔風險的財務能力的結論存有差異,則風險應重新歸屬於實際控制風險且具備財務能力的一方,並重新訂價及給予合理補償。

修正對無形資產的定義

無形資產定義為可以被擁有或控制使用於商業活動,且如於非關係人間運用或移轉該項資產將獲得相對報酬的營業權、著作權等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無形資產的利潤分配,必須針對開發、強化、維護、保護、利用進行功能、風險與資產使用的分析,並按照上面提到的風險分析步驟進行風險評估,於移轉訂價報告揭露前述分析之過程及結果,並自我檢視集團利潤配置之合理性。

新增收益法為常規交易方法

常規交易方法新增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的評價準則第7號「無形資產之評價」所規定的收益法。

結語

反避稅已經是國際社會共識,移轉訂價查核成為各國政府的查核重點。目前不只台灣開始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移轉訂價查核,近年包括印度、馬來西亞、泰國及越南的稅局,皆已全面導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檔規定,鎖定虧損及波動盈餘的公司,作為移轉訂價專案審查對象。因此集團宜即時檢驗整體功能及風險與利潤配置結果是否相當,以降低租稅風險。

已經完成移轉訂價報告的跨國企業,若要避免選案查核,本所建議可考慮向國稅局申請預先訂價協議,先跟國稅局就影響交易因素、訂價方式等條件進行協商,成功簽署後,可享一定期間免受移轉訂價查核的優勢。預先訂價協議適用期間為35年,期滿後還可再延長35年,因此採此申請預先訂價協助方案的企業,最多可享受10年期間,免受移轉訂價查核的優勢,以及節省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之遵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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