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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豬進口及標示之相關法令介紹



 一、 修法背景

我國自2006年起即禁止在國內使用萊克多巴胺(即俗稱之瘦肉精),並採行「零檢出政策」,禁止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產品輸入我國。惟政府為加強對外經貿關係,乃決議參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之標準,制定豬肉之萊克多巴胺殘留標準,並開放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下稱「萊豬」)」。為此,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修正豬隻用藥殘留量及原產地標示之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亦開放外國豬隻使用萊克多巴胺,而立法院則於20201224日准予備查相關行政命令並通過附帶決議,並自202111日起生效。

二、 萊豬進口及標示相關行政命令

因應政府開放進口萊豬政策,立法院准予備查豬隻用藥殘留量、外國萊豬進口及豬肉原產地標示等行政命令,增訂內容摘要如下:

(一)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衛福部增定豬隻各身體部位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包含:豬肌肉及脂(含皮)0.01 ppm、肝和腎0.04 ppm、其他可食用部分0.01ppm

(二)   「農防字第1091472241號公告函」

農委會開放外國豬隻使用萊克多巴胺(屬乙型受體素的一種藥物),但仍禁止國內豬隻使用乙型受體素。

(三)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所有食品販賣業者無論是否具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若販售以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皆應依據屠宰地(國),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

(四)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含有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依據屠宰地(國),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

(五)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應依據屠宰地(國),以中文顯著標示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三、 萊豬進口相關附帶決議

立法院為兼顧我國人民食品安全,除准予備查前述規定外,同時通過萊豬進口相關附帶決議,包括落實肉品源頭管理、重塑我國養豬政策、鼓勵採用國產肉品等。

四、 豬肉產品違法標示之法律效果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食品及食品容器或包裝若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法者將遭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而再次違法者可能遭處以停業、歇業、廢止公司登記或食品業者登錄之重罰。

衛福部考量前述罰鍰裁處公平性,已於20201229日訂定「食安法第45條第1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處理原則第2點明定食安法第28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的罰鍰裁處案件,應依處理原則附表所定審酌因素計算罰鍰額度。

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亦明文,罰鍰裁處時除依循處理原則附表的計算方式外,應併為考量「違法者之智識程度」、「違法者從事相關業務之經驗、年資」及「違法情事發生後,違法者防堵危險或損害發生或擴大之態度及作為」等情形。

五、 小結

本次開放進口外國萊豬因涉及我國人民食安健康,衛福部已修定豬隻各部位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及豬肉品原產地標示等行政命令,業者應特別注意前述豬肉原產地標示等規定,避免遭到罰鍰、停業、歇業、廢止公司登記或食品業者登錄之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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