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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修正


蘇宜君/ 郭怡利/吳俞慶

為促進金融穩定及健全銀行業務,防範銀行信用資源過度集中於不動產貸款,進而影響授信資源之分配,不利事業從事實質投資,中央銀行於2020127日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並將該規定名稱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下稱「新制」)新制2020128日生效,主要修正內容包括: 

(一)   新增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限制:第1戶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為6成;第2()以上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為5成,均不得有寬限期。

        新制將購置住宅貸款之相關限制擴大適用於公司法人,以遏止過往有自然人藉由設立公司,並以公司名義申請貸款,進而規避房地合一稅之情形。

        於計算上述貸款成數時,應以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金額為計算依據。其次,公司法人如係以原有房貸舊案辦理增貸,或另提供其他房地抵押辦理新貸,且該等資金係用於購置住宅,並以該住宅申辦貸款者,亦受新制管制。

(二)   新增自然人第3()以上購置住宅貸款限制:最高貸款成數為6成,不得有寬限期。

        中央銀行認為近年來自然人購置多筆住宅之購屋貸款案件數逐年攀升,部分案件有貸款成數偏高、貸款利率偏低,以及寬限期過長等現象,有授信條件過於寬鬆之疑慮,故新制針對自然人購置第3戶以上住宅之貸款成數,亦新增貸款成數及無寬限期之限制。

        就此,貸款之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倘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房屋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資金用途代號為「1」者(即購置不動產),或經金融機構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均為「購置不動產」者,則認定為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以上房貸,其第3戶以上購置住宅貸款,應受新制限制。

(三)   新增借款人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土地貸款限制:借款人應檢附具體興建計畫,最高貸款成數為6.5成,並保留其中1成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

        於計算上述成數時,係以購買土地取得成本與金融機構之鑑價較低者之金額為計算依據。所謂「購買土地取得成本」,應不含購買容積移轉費用、拆遷補償費等費用。

(四)   新增餘屋貸款限制:最高貸款成數為5成。

        餘屋貸款,係指建築業者以新建餘屋住宅(含基地)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新制就餘屋貸款之貸款成數亦加以限制,以防免建商以囤房貸款,致銀行授信曝險增加。

        就此,依據「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倘有建築業者參與興建住宅但非辦理銷售,現以其名下所有房屋為抵押申辦貸款,將受餘屋貸款限制。另一方面,倘有建築業者以名下非住宅之建物為擔保品申辦貸款,則不受此限制。

值得留意者為,新制僅規範高風險貸款戶,故對首購或換屋等多數具有實質資金需求之貸款案件,影響尚稱有限。 

再者,為避免產生爭議、衝擊借款人原有之財務規劃,新制並無溯及既往,換言之,2020127()前已向金融機構提出正式之貸款申請書並經金融機構錄案辦理之借款人,仍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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