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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陳芃穎/張淑芬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為因應純網路銀行之設置,提升網路投保便利性,強化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並參酌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及因應實務作業需求等,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現行條文計十八條,本次共修正七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為明確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及增加消費者透過其他網路平台購買附屬性保險商品之便利性與權益保障,修正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之定義,開放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與異業合作以網路方式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及明定該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應由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負責管理維護及揭露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

二、配合純網路銀行之設置及其業務經營特性,明定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純網路銀行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時,其應符合財業務資格條件之認定方式;另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明定重大裁罰及處分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為提升網路投保身分驗證之便利性,明定得經消費者同意以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所屬銀行子公司之網路銀行帳戶、數位存款帳戶,或異業之會員帳戶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為確保消費者充分瞭解投資型年金保險商品內容及投資風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銷售或洽訂之人身保險商品如屬投資型年金保險,應建立相關控管機制,並應全數進行電話訪問。(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三條)

五、為加強督促落實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將本辦法之規定納入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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