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



經濟部於2020107日預告《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放在增加併購彈性與保障股東權益。與法制層面相關的草案內容有三大重點:(一)強化「事前揭露」及「事後退場」機制;(二)放寬適用「非對稱併購」之範圍;(三)銜接2018年公司法修正條文。
 
1.     強化「事前揭露」及「事後退場」機制
 
2018年公布的釋字第770號對企業併購法投下震撼彈,大法官從憲法觀點強調企業併購的程序正當性及權利保障,也促成此次針對併購程序之事前揭露及事後保障的修法,簡要說明如下:
 
事前揭露
 
   現行法下董事只需於董事會、股東會中說明董事利害關係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草案進一步規定前述事宜必須記載在股東會召集通知中,讓股東提早知悉。
   若公開發行公司的10%以上大股東同時擔任參加併購公司之董事,也必須事前揭露利害關係及贊成或反對併購之理由。
事後保障
   現行法下異議股東必須放棄表決權才能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草案規定異議股東即使投反對票也仍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2.     放寬適用「非對稱併購」之範圍
 
非對稱併購(包括合併、股份轉換、分割)就是俗稱的「大併小」。現行法下若併購公司併購規模較小公司只需要董事會特別決議,包括為了併購所發行之新股不超過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0%,或是對價總額不超過公司淨值的2%。本次修法為了提升併購彈性及效率,擴大簡化決議程序,放寬後者條件,將門檻從公司淨值的2%放寬到20%
 
3.     銜接2018年公司法修正條文
 
因應公司法於2018年全盤修正,此次修法亦隨之調整,重點如下:
 
   股東書面信託契約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前或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前登記。
   明文規範公開發行公司股東間得就併購決議事項成立表決權信託契約。
 
附值一提,為擴大租稅優惠及友善新創事業之併購,此次修法草案於會計及租稅方面亦增修相關規定,除配合先前的所得稅法之修正以外,修法重點如下:
 
   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並放寬無形資產範圍。
   如被併購公司設立未滿五年且未公開發行,股東因併購而取得之股利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對被併購公司的股東有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