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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維護金融秩序的不二良方

就本所前員工劉偉杰盜賣當事人新帝公司所持有之聯電股票,國泰世華銀行涉有重大疏失乙事,本所已委託寰瀛法律事務所於96年8月27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向國泰世華銀行及其負責人汪國華董事長提起訴訟,求償新台幣九億九千餘萬元,略遜於總損失金額之三分之一。

就上開事件,本所對於應負之法律責任,於事發後立刻予以承擔。惟劉偉杰盜賣股票期間,處理本件股務及款項之相關公司或銀行,當時如亦能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踐行法律所規定之查核責任,本可輕易發現,並進而阻止該犯罪事實之發生。本所於發現本件犯罪事實後,經查閱相關事證,得悉國泰世華銀行辦理相關存匯款事宜時,竟有明顯之疏失。甚者,本所在事發當時雖曾特別通知國泰世華銀行汪國華董事長,請其務必盡力減少本所客戶損失,詎知其仍任由劉偉杰自其於該銀行所設之帳戶內匯出新台幣九千餘萬元之款項。

查劉偉杰得以順利盜賣當事人股票,並於短短一個月內從容提領或匯出新台幣三十億元以上之款項至香港或大陸地區,本所未能及時察覺,已因此向客戶付出足額賠償。國泰世華銀行並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有顯著之過失,亦不容諱言。就此,本所當事人新帝公司亦持相同之主張,並已將其就本事件對國泰世華銀行所得主張之相關權利全部轉讓予本所,由本所向國泰世華銀行及汪國華董事長進行追償。

按銀行與律師均需仰賴客戶對其專業之信賴。對於此一不幸之事件,我們承擔了對當事人應有之責任,所以,也以相同之責任態度期許國泰世華銀行。惜本所雖多次嘗試與國泰世華銀行協商合理之解決方式,惟均未獲國泰世華銀行之積極回應。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維護金融秩序的不二良方。本所委請寰瀛法律事務所提起本件訴訟,非僅為保護銀行之廣大客戶及本所之權益,更是基於對是非原則之堅持,期望此一訴訟之提起,能喚起國內企業對公司治理之重視,並建立國內銀行對於消費爭議應勇於負責的正確態度。本件未來如蒙法院判決國泰世華銀行應負擔賠償責任確定,本所自將提撥相當比例的金額,專用於提升公司治理之公益活動,尚請各界諒詧。

【2007/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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