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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作者: 蘇宜君、劉怡莎、徐寧
經濟部於民國110年(以下同) 1月7 日以經能字第 10904606820號函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以下簡稱「躉購費率」)。
以下簡要介紹適用於太陽光電設備之 110年躉購費率,敬供參考:
一、 第一型或第二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6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同意備案時之費率。屬第三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 4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取得同意備案時之費率。舉例而言,如第三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110 年6月 20 日取得同意備案,並於110年 10 月19日前完工者,適用 110 年第一期躉購費率。
二、 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24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三、 併聯六十九千伏以上之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之之第一型或第二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如於取得同意備案後24個月內完工,或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如於取得同意備案後 12個月內完工者,則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取得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惟須注意如升壓站已於 110年1 月 1日前完工者,不適用前述規定。
四、 110年躉購費率的其他獎勵措施包括: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或花蓮縣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五。
(二)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可依「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規定之提撥費率加計額外費率。
(三)針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費率另加計每度新臺幣(以下同) 0.0656 元。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如併聯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屋頂型發電設備裝置容量為五百瓩以上者,額外費率為每度 0.4742 元;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額外費率為每度0.4454元;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額外費率則為每度 0.4310元。
(五)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採用高效能模組(即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另依照該公告之附表四加成一定數額(請見下表)。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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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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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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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型
(浮力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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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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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瓩以上未達20 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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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瓩以上未達100 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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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瓩以上未達500 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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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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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瓩以上
|
1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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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能模組外加費率(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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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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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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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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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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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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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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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另外為帶動一地兩用型案場之設置,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於利用土地空間新建之農電共生或漁電共生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每度 0.1862元;設置於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每度 0.2234元;設置於風雨球場之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每度 0.3724元,如風雨球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施作金屬浪板,再加計額外每度 0.1490元。漁電共生之水面型(浮力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每度 0.0372元,金額等同於業者應繳交之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
下表為適用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110年躉購費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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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容量
|
110年躉購費率(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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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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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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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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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瓩以上未達20 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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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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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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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瓩以上未達100 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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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04
|
4.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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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瓩以上未達500 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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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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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27
|
|
500瓩以上
|
3.9449
|
3.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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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型
|
1瓩以上
|
3.7994
|
3.7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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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型
(浮力式)
|
1瓩以上
|
4.1957
|
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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