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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公告「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


曾更瑩/ 簡維克/游博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公告「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
 
為因應數位匯流,促進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產業之發展,以及維護視聽內容多元化、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於2020715日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下稱「草案」),並於2020722日公告草案全文。茲說明草案重點如下:
 
1.      納管範圍
 
草案所規範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係指以自己名義,經由網際網路,將經編排、篩選之視訊內容提供我國使用者收視、聽並收取對價或從事廣告營利之服務(草案第3條),如Netflix即屬之。至於以分享使用者原創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交流資訊為主之社群媒體平臺,則不在草案之納管範圍。
 
2.      登記機制
 
(1)     草案原則上採取自願登記制,鼓勵所有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下稱「服務提供者」)主動向通傳會申請登記(草案第5條)。登記後之服務提供者將成為草案所稱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下稱「事業」),並有草案管理規範之適用。
 
(2)     草案固係採自願登記制,但也授權通傳會得考量使用者數量、營業額、點擊數、流量、市場影響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等因素,例外要求具一定經營規模之服務提供者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登記。如屬於應辦理登記之事業,則應於其網頁設置我國內容專區,並公開揭露當年度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之具體措施與比例;若屬於應辦理登記之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則應指定代理人處理相關事務,並向通傳會申報代理人名稱、代理期間及代理範圍等代理人資訊(草案第6條)。
 
3.      相關義務
 
登記後之事業應定期向通傳會申報使用者數量、營業額、點擊數、流量及使用情況等營業資料,並應於其網頁公開揭露營業相關資訊與服務使用條款(草案第7條至第10條)。此外,事業應確保服務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序良俗、妨害兒少身心健康或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妨害國家安全等情形,並應對服務內容採取分級及適當有效之防護措施(草案第13條)。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加入自律組織,遵守團體自律規範,且將我國自律組織訂定之自律規範送通傳會備查(草案第14條)。
 
4.      大陸地區服務提供者與違法服務提供者之特別措施
 
通傳會為遏止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而在我國提供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之業者,明訂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網路資料中心服務業者、內容傳遞網路服務業者及雲端服務業者,或其他利用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高效能運算服務、資訊儲存服務組成之網際網路服務者,不得對在大陸地區之服務提供者或其代理人提供所需之設備或服務;對於與其合作之境外業者所傳輸之未取得許可之服務提供者或其代理人發送之視聽服務內容,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即陸委會之通知,配合攔阻或為必要處置(草案第12條)。
 
5.      輔導獎勵措施
 
草案明訂政府辦理相關輔導獎勵措施,應提出鼓勵方案,以促進本國自製內容之持續投資(草案第15條)。
 
爰此,若電信、媒體、網際網路相關事業對於草案有進一步研析之需求,本所設有「通訊傳播專業分工小組」,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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