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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張淑芬/許惟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9年4月12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0802009320號令(以下簡稱金管會108年4月12日令)發布金控法第45條釋疑,放寬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辦理授信以外之交易得採概括授權之規範內容,並明定金控公司或其子公司與第三人進行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之交易無適用金控法第45條之交易態樣。另金管會以109年10月21日金管銀法字第10802119790號函(以下簡稱金管會108年10月21日函),釋示金控公司之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進行指數投資證券相關交易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基於金管會所轄金融機構於財務業務所受監理目的相似之相關監理措施宜有一致性規範等考量,爰配合修正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3條:
參酌金管會98年7月16日金管銀法字第09800084260號函,增訂本辦法第3條第2項所稱「本人」之範圍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另考量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與第三人進行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之交易態樣甚多,為使規範明確,爰參照金管會108年4月12日令第9點明定如保險業之利害關係人未涉及直接從事保險業與第三人之交易行為,且該二交易屬不同契約,無本辦法適用之情形。
 
二、修正條文第4條:
參照金管會108年10月21日函,增訂保險業取得、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另考量保險業之利害關係人為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運用委託資產所為之交易,其資金來源及交易型態,與保險業之利害關係人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辦理是項交易態樣類似,爰參照金管會108年4月12日令第1點第10款增列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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