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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專利審査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自109年5月1日起施行永久型合作計劃



為便利申請人能儘早取得專利,台日雙方自10151日起便簽訂台日PPH試行計劃。該計畫先於103年修正為增強型計畫(PPH MOTTAINAI),自原本僅有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才可為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OSF)參考之限制,放寬為任一相互簽訂PPH MOTTAINAI計畫之一專利局之先審查結果皆可成為加速審查申請的依據,並於106年再延長試行期間3年。此次經台日雙方合意,正式於10951日將試行計畫改為永久型計畫。藉此,申請人將可永久利用本計畫於台日間提交PPH申請以加速審查。

以在我國智慧財產局(TIPO)藉日本對應申請案以提出PPH加速審查申請為例,申請案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  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申請案及其日本對應申請案須具有相同之國際上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earliest date)

(二)  日本對應申請案,至少應有一個或多個請求項,業由日本特許廳(JPO)審查達到可核准之情形(即最近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簡稱OA)已明確指出可核准的請求項)。

(三)  我國申請案於提出PPH申請時及後續修正,其所有請求項均必須充分對應到經JPO審查達到可核准的一項或多項請求項。

(四)  我國申請案已經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該案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

申請人確認申請案符合上述要件後,可備齊以下文件提出申請:

(一)  PPH審查申請書;

(二)  JPO所核發日本對應申請案之所有OA影本及翻譯本;

(三)  JPO審查達到可核准之申請專利範圍影本及翻譯本;

(四)  JPO審查人員曾引用作為專利准、駁判斷依據之所有引證文獻;

(五)  申請專利範圍對應表。

現與台灣簽有PPH合作計畫者共有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申請人可考量以上資訊,擬定最符合申請需求的專利申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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