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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對於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原則之闡述



不論在專利有效性或侵權爭議,首要之點厥為申請專利範圍應如何解釋。就此,最高行政法院2020312109年度判字第130號判決中,闡述了請求項差異化原則和禁止讀入原則之適用。
 
於該案中,上訴人之涉訟專利被上訴人提起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後,上訴人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則亦認定系爭專利欠缺進步性而應予撤銷,上訴人因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首先闡述:「請求項差異原則係指每一請求項之範圍均相對獨立,而具有不同之範圍,不得將一請求項解釋成另一請求項,而使兩請求項之專利權範圍相同。因此,請求項之間對應之技術特徵以不同用語予以記載者,應推定該不同用語所界定之範圍不同,且上開原則僅係用以解釋請求項所涵蓋範圍,而不得變更基於申請專利範圍、專利說明書及申請歷史檔案所確定之專利權範圍。基此,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如無致二請求項權利範圍相同之情形,自無請求項差異原則之適用」,而上訴人所主張之請求項2係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限制條件本不同,其權利範圍即非相同,並無請求項差異原則之適用,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並無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另外闡述:「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俾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作用及效果,惟申請專利範圍係就說明書中所載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作總括性之界定,除非說明書中已明確表示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應限於實施例及圖式,否則不得將說明書及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而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因此,上訴人雖指摘自系爭專利圖式所揭示之元件可知請求項中所稱之「耦接」僅指直接電性連接云云,但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實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內容,認定請求項中所稱之「耦接」包含直接與間接電性連接,上訴人上開主張有違反禁止讀入原則而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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