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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為緩解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各產業造成之衝擊,行政院於2020220日提交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已於2020225日經立法院會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本條例共編列以新台幣600億元為上限之特別預算。本條例內容涵蓋從事防疫醫事人員之補貼、受檢疫或隔離者之補助與請假事宜、徵調用物資之規定與補償、企業紓困與振興措施、防疫相關規定與罰則等面向,且除罰則部分自公布後開始施行外,本條例其他部分均將追溯自2020115日起適用,直至2021630日止。以下為本所針對本條例整理之相關立法重點:

 

立法重點

說明

對醫事人員及防治工作者之補助及津貼

主管機關應給予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補助或津貼,慰勉其辛勞。執行防治工作者若因而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政府將給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子女教育費用。

隔離、檢疫之相關給薪、給假及防疫補償規定

經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集中隔離或檢疫者,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之家屬而請假者,亦同。違反規定之雇主將遭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雖對請防疫隔離假者,雇主無義務給付請假期間之薪資,但若雇主願意給假又支薪,可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扣除。請防疫隔離假未領有薪資者,及因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之家屬而請假或無法工作,且未領有薪資或補助者,經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於隔離期間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則可就該期間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

徵用、調用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及原物料

為解決防疫物資需求問題,政府得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補償。拒絕、規避或妨礙者將遭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若對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銷售,將遭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權限及相關防疫規定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若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配合防疫需要,受指定播放防疫資訊或節目,主管機關得放寬廣告時間,使其不受相關法規限制。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違反前述命令或措施者,將遭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為避免疫情擴散,針對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企業紓困與振興措施

為紓緩產業因本次疫情所受之損失及營運困難,主管機關得視各產業、事業之特性、營業型態及需求等評估提供適當的紓困、補貼及振興措施。若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政府亦應提供適當補償。

相關罰則

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而不遵守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將遭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隔離措施或檢疫措施者,將各別遭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相較行政院推出之草案,正式通過版給予民眾及企業更全面的保障,並得享有多項補償及優惠。鑒於本條例內容涉及企業營運之各個面向,企業應盡早制訂相關措施因應,以期享有本條例下之利益,並避免誤觸規定而招致相關罰則及法律風險。若 貴公司擬進一步瞭解本條例及相關議題,歡迎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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