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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雇主應注意之人事安排


余天琦/張毅超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雇主應注意之人事安排
 
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之疫情,雇主應依據主管機關制訂相關措施,注意以下的人事安排。
1.     員工請假部分
(1) 防疫照顧假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全國高中職()以下學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將延後至225日開學,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109211日至224日期間,員工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能視為曠工、不能強迫請事假或以其他假別(例如特別休假)處理,請假期間,雇主得不給付薪資,但不得扣全勤獎金,更不得視為缺勤以此為任何不利之處分,雇主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將依法處罰。
(2) 家庭照顧假及其他假別
「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之特別措施,使有12歲以下子女之員工多一個請假的選項,員工申請其他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之權利,不受影響。例如,員工有超過12歲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需要照顧,仍得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
2.     職場安全衛生防護
雇主就職場防疫相關措施,應遵循之重點如下:
(1) 建立體溫量測及篩檢措施、加強員工職場感染預防訓練、保持工作場所之通風、清潔與定期消毒。
(2) 不得禁止員工戴用口罩,如無感染之虞者,亦不得強制員工一律戴用口罩。對於在第一線工作的員工(例如交通站場、運輸工具、商場、百貨公司),雇主應提供個人專用口罩並使其確實戴用。
(3) 對近期曾至疫區出差或旅遊返回職場之員工,應採取必要之健康追蹤及管理措施。
3.     出差安排
(1) 雇主不宜指派員工前往中國大陸工作。非必要應暫時避免指派員工前往港澳地區,可改採視訊或電傳等方式維持營運,或與員工協商調整工作地點及內容,但薪資應照常給付。
(2) 若確有指派員工前往中國大陸或疫區工作之必要,應得員工同意並評估其個人健康狀況,避免指派有慢性肺病、心血管等疾病員工。雇主應強化員工相關感染預防措施之教育訓練,並提供口罩等防護設備,確保工作區域符合清潔、消毒及通風的標準。
(3) 倘雇主強制指派員工前往疫區工作,卻未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預防設備及措施,員工得拒絕,員工亦得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4.     放寬工時加班限制
各級醫療院所或相關廠商(例如製造、物流、通路商等)若因配合防疫需要而使員工在正常工時以外工作,屬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員工的工時,除應依相關法令計付加班費外,應注意下列規定:
(1) 正常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不受1日工時12小時之限制,也不受1個月加班46小時之限制,但應在延長工時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如無工會)。
(2)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日加班:得停止員工的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且不受每七日中應有一日為例假日的限制,但雇主應於事後24小時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提供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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