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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電信管理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隨著資通訊科技日新月異,為因應產業發展趨勢並解除不合時宜的管制,立法院業於2019531日通過〈電信管理法〉(下稱新法),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新法為我國電信法自1996年修正以來最重大的結構性變革,可為我國通訊傳播環境注入活水,有利於新型態服務推出與市場參進。如同本所201712Lee & Li Bulletin所述,茲說明新法重點如下:

 

1.     現行電信法係以機線設備有無、業務別進行垂直管制,並對未經特許或許可經營電信服務者,課以刑罰或嚴厲之行政罰,非但造成市場環境封閉、參進困難之結果,亦有礙於業者創新與跨業經營。基此,新法改採基礎層(即電信網路)、營運層(即電信服務)及內容應用服務層水平管制思維,並將市場參進制度改為自願登記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為鼓勵新事業參進並給予其經營彈性,未登記為電信事業者,仍得提供消費者電信服務,但倘要取得電信管理法所賦予之特定權利或資源,例如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或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等,則須登記為電信事業(新法第5條)。

 

2.     新法採用「行為管理」之模式,按照電信事業之經營行為態樣,將其經營義務分為一般義務、特別義務及指定義務三類:

 

(1)  所謂「一般義務」,係指所有向通傳會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之業者皆負有之義務,包括:(a)公開揭露服務條件、電信網路品質、數據流量管理方式等消費資訊;(b)電信服務及非電信服務分立出帳;(c)採取適當必要措施確保通信秘密;(d)提供消費爭議申訴管道;(e)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保存一定期間;(f)因故暫停提供服務時應主動通報通傳會;及(g)年營業額在一定金額以上者,須分攤電信普及服務之費用等(新法第8條至第12條)。

 

(2)  所謂「特別義務」,係指獲核配特定資源或經通傳會認定之電信事業所負有之義務,包括:(a)使用主管機關核配之用戶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b)電信事業設置使用無線電頻率等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或其他經通傳會公告者,應訂定資通訊安全維護計畫;及(c)因服務類型較為特殊或消費者申訴頻繁而經通傳會「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定期自我評鑑電信服務品質、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等(新法第14條至第21條)。

 

(3)  所謂「指定義務」,則係指各主管機關因應政策需要或依其主管法律規定,指定符合一定條件之電信事業應配合採取之相關必要措施,包括災害預防與救助、通訊監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及電信普及服務等(新法第22條至第24條)。

 

3.     為促進產業公平競爭,針對在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市場顯著地位之電信事業,新法亦規定通傳會得採取特別管制措施,包括(a)要求其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必要資訊;(b)禁止差別待遇、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包含對其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有營業夥伴關係之企業);(c)要求其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及(d)要求其訂定並公開提供互連或接取服務之參考協議範本等(新法第27條至第35條)。

 

4.     為促進電信基礎設施之建設,新法亦解除現行電信法非經特許不得設置電信網路之限制,允許人民得設置符合自身業務需求之電信網路,並開放以租用網路方式或網路切片(Networking Slicing)技術自組網路,不再硬性規定非自建網路不可,僅針對以自己名義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提供不特定人通信服務者予以規範,包括公司組織、負責人國籍及外資持股上限等限制,並要求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聘用合格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授權通傳會得基於國家安全考量,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新法第36條至第43條)。

 

5.     目前無線電頻率之核配,須配合經營執照一併釋出,並限定於特定業務範圍內使用,為促進頻率使用效率,新法允許通傳會釋出頻率時得預留頻譜共享機制及免授權使用頻率等措施,以因應創新技術及服務之需要;獲配頻率使用者亦得向通傳會申請,將獲配頻率之全部或一部,以分頻、分時或分地區等方式,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甚至開放電信事業合用頻率,預料將使電信市場的競合關係產生戲劇性變化。此外,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經行政院公告後,亦得申請繳回頻率,由通傳會重新拍賣、核配他電信事業使用,且不受原用途之限制(新法第52條至第60條)。

 

6.     為因應新技術發展,新法亦大幅鬆綁射頻器材之管制,原則上射頻器材得自由流通及使用(但仍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僅針對經通傳會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範其製造、輸入、技術規範及審驗等(新法第65條至第67條)。

 

由上可知,新法大幅鬆綁現有管制架構,傳統上被要求必須以垂直化經營之電信事業,在新法下將使新進者有機會無須自行建置網路,即可透過他人之電信網路而提供更有效率之通訊服務內容。此外,新法亦已建立頻率次級市場之雛形,或可使未來頻率使用更有效率,而將現行特許/許可制改為自願登記制後,新興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毋須向通傳會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亦有助於市場參進及新型態服務之推展。通傳會後續將如何具體化其管理方式,值得業界密切注意。

 

本所就電信相關法律設有「通訊傳播專業分工小組」,如您有任何疑問,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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