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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雙邊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改由WIPO DAS平臺方式處理



中美雙邊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改由WIPO DAS平臺方式處理
 
根據巴黎公約規定,來自任一締約國之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在任何締約國(享有優先權請求互惠) 專利局(「首次局」- OFF)首次提出專利申請後,在優先權期間內,又向另一締約國專利局 (亦即: 在後申請的受理專利局; 簡稱「二次局」- OSF)以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該申請人可根據首次申請案為在後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俾使在後申請案得以首次申請案之專利申請日作為其優先權日。然,為完備前述優先權請求,申請人應於法定期間內向受理首次局申請首次申請案之優先權證明文件,並向二次局提交該優先權證明文件。如前述優先權證明文件未依限提交,申請人將無法主張優先權。有效主張優先權之在後申請案件,針對優先權適用之發明創作範圍,其實體審查將以優先權日作為基準。
 
為了簡化申請人辦理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並向各國專利局提交該證明文件的繁複手續,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專利局陸續達成協議,開通了多項多邊或雙邊優先權電子交換服務合作。前述多邊優先權電子交換服務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2年3月1日開通的優先權數位接入服務(簡稱DAS服務)」,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建立和管理,通過專利局間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獲取優先權證明文件的電子服務。雙邊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服務則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分別與歐洲專利局、韓國智慧財產權局、美國專利商標局間開展的電子優先權證明文件交換合作」,透過前述雙邊合作,兩個合作專利局在服務規定的範圍內可自動獲取對方的優先權證明文件。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美國間之雙邊電子優先權證明文件交換合作自2014年10月8日起實施,對專利申請人助益甚大。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8年8月20日發布第279號公告,其重點如下:「針對在2018年9月1日(含當日)之後提出申請之專利申請案,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停止先前執行的雙邊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而改為WIPO DAS平臺處理」。針對此實務變動特說明如下:
 
1.  為方便中美兩國間辦理主張專利優先權事宜、提高專利審批效率,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美國專利商標局達成協議,自2014年10月8日起採行中美雙邊優先權證明檔電子交換合作,專利申請人僅需在向二次局提交的專利請求書中註明請求優先權的國別、日期和在先申請案之申請案號,二次局將主動向首次局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人因此可免除申請及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
 
2.  基於近期美方安全政策考量,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美國專利商標局決定停止上述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互惠合作,而改為WIPO DAS平臺處理。針對在2018年9月1日(含當日)之後提出申請的中國或美國專利申請案,如申請人擬提交由美國專利商標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電子優先權證明文件,其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  專利申請人應先向首次局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交存請求,請求首次局針對申請人指定的專利申請案製作成電子優先權證明文件,存入數位圖書館。
(2)  前述優先權證明文件交存請求完備後,首次局將提供申請人發放電子優先權證明文件之對應Digital Access Service Access Code (DAS 接入碼)。
(3)  專利申請人僅須向二次局提交 DAS接入碼,即視為已提交相關優先權文件,申請人無需另行申請及提交相關優先權證明文件。
 
3.  有關如何在WIPO DAS平臺上取得優先權檔的具體處理方式及操作指南,可參見如下網站公告資訊:
 
準此,針對在2018年9月1日(含當日)之後向中國提出申請且根據美國首次申請案請求優先權之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應遵循前述第2點所列程序處理,並提供二次局本所所需DAS 接入碼。同樣地,於2018年9月1日(含當日)後,向美國提出申請專利且根據中國首次申請案請求優先權之專利申請案,申請人亦須遵循前述程序處理,以便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DAS接入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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