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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際接軌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


彭運鵾

因應國際反避稅潮流及全球資訊交換趨勢,財政部於20171113日發佈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份條文,導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之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以下簡稱BEPS)行動計畫十三之建議,完備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該架構分別為「集團主檔報告」、「本地事業報告(即移轉訂價報告)」及「國別報告」。財政部亦參考國際規範、外界意見及考量我國國情,於20171211日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發佈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新規自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以下謹就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彙整說明暨提供本所觀察供讀者參考。
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彙整說明

 
集團主檔報告
移轉訂價報告
國別報告
報告內容
集團全球營運綜覽,包含跨國企業集團之組織結構、經營狀況、無形資產、集團成員間融資活動及財稅情形等資訊。(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
當地集團成員從事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常規詳細資料,包含企業集團組織及管理結構、受控交易彙整資料及分析等資訊。(修正第二十二條)
跨國企業集團於各租稅管轄區之利潤配置與集團成員間主要營運活動及納稅等資訊。(新增第二十二條之一)
報告語言
原則上以中文提示。如集團主檔報告為英文者,得俟稽徵機關要求提示中文譯本之書面通知函送達日起一個月內提示。(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
原則上以中文提示。如移轉訂價報告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核准得提供英文版本。(修正第二十二條)
未特別規定。
避風港標準
當地集團成員,其(i)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台幣30億元或(ii)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即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與中華民國境外其他成員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總額,不分交易類型,其交易所涉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收入或支出,以絕對金額相加之全年總額)未達新台幣15億元。(台財稅字第10604700690號函釋)
維持現行門檻,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台幣3億元。(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函釋)
OECD一致性規範標準,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即為最終母公司依居住地國或地區會計原則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揭露之所有收入,包括營業收入、其他收益及營業外收入)未達新台幣270億元(依OECD標準歐元7.5億元換算等值新台幣)。(台財稅字第10604700690號函釋)
應送交(申報)主體
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者應送交,惟該集團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二個以上成員者,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
從事受控交易之當地集團成員。(修正第二十二條)
1.   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以下簡稱UPE)或代理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成員(以下簡稱SPE)在中華民國境內,應分別由UPESPE送交;
2.   UPESPE在中華民國境外,且我國稽徵機關無法透過相關協定(如租稅協定、資訊交換或主管機關協定)由UPESPE居住地國交換取得國別報告者,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境內如有二個以上成員,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新增第二十二條之一)
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事項
該集團指定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修正第二十一條)
關係企業及關係人資料及相互間交易資料。(修正第二十一條)
(i)最終母公司、(ii)該集團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iii)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成員。(修正第二十一條)
備妥時間
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20185月申報2017年度所得稅時應備妥)。(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
辦理所得稅結算時(如20185月申報2017年度所得稅時應備妥)。(修正第二十二條)
未特別規定。
送交時間
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如2018年底送交2017年度報告)。(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
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提示。(修正第二十二條)
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如2018年底送交2017年度報告)。(新增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所觀察
集團主檔報告為集團全球營運綜覽,國別報告則包含集團於各租稅管轄區之利潤配置、營運活動及納稅資訊,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應儘早告知集團總部我國法令新規,俾利集團總部重新審視集團整體營運狀況、集團間融資及財稅狀況等,以降低稅務風險。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符合國別報告避風港標準而無須提交國別報告者,仍需考量是否因集團主檔報告避風港標準較低而需提交集團主檔報告,以確保集團履行其提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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