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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預告《勞動基準法》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部預告《勞動基準法》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部為反映各界對20161221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有關休息日加班費給付方式、延長工時限制、例假安排、特別休假規定彈性不足等問題所提出之意見,研擬修訂勞動基準法,並於20171031日預告勞動基準法條文修正草案,收集各界意見。
本次勞動基準法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          休息日工時及工資之計算
休息日出勤之工時及工資之計算,改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目前勞動基準法規定休息日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乃是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2.          加班時數的限制
目前勞動基準法規定1個月加班時數上限為46小時。修正草案對於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增加彈性空間,勞動部擬具甲乙兩案的彈性方式請社會各界表示意見,該兩案均規定,在符合雇主經工會/勞資會議(若無工會時)同意之程序後,每月加班時數得為以下之調整。另外,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甲案:1個月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
·              乙案: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週期,單月得運用之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惟3個月之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46x3)
3.          輪班制勞工的休息時間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至少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該規定尚未正式施行,如果現行的規定正式施行,預期將衝擊現有採行三班制方式輪班之產業。因此,勞動部擬具甲乙兩案修訂方案,請社會各界表示意見:
·              甲案:以給予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勞資會議(若無工會時)同意之程序後,得另約定超過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
·              乙案:以給予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勞資會議(若無工會時)同意之程序後,得另約定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          例假的調整
目前勞動基準法規定每7日應有1日的例假,但是實施4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可以每2週安排2日之例假。修正草案對於例假的安排增加彈性空間,也就是即使雇主不是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若經工會/勞資會議(若無工會時)同意之程序後,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但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換言之,例假經過調整後,應有的1日例假可以自由選擇在7日期間的任何一天,因此,在極端的情況下,2個例假的間隔會達到12天,亦即一個14天週期間的第1天及第14天為例假。
5.          未休特別休假的處理
目前勞動基準法規定年度終結之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必須發給工資。修正草案規定,年度終結之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實施,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前述修正草案的內容仍可能會作適度的變更,但預期變更的幅度不會太大,修正草案的內容定案後,仍必須送交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目前的規劃是在2017年底前完成修法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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