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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依所得稅協定提出及受理資訊交換請求審查原則」


陳敬宏/彭運鵾

財政部於2017年7月24日以台財際字第10624512120號令修正原本於2016年4月21日訂定發布之「依所得稅協定提出及受理資訊交換請求審查原則」(以下簡稱審查原則),以主動配合國際間未來將採行之稅務資訊交換實務。
由OECD推行之稅務資訊共同申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s,CRS),已獲得近百個國家正式簽署參與,該等簽署國彼此間將在2017年9月及2018年9月先後進行兩波國際稅務資訊交換。中華民國雖非CRS之正式簽署國,但亦不能自外於國際稅務潮流,因此我國政府擬透過既有租稅協定架構,與其他國家進行與CRS內容類似之資訊交換。
為此,稅捐稽徵法已在2017年6月14日發布增訂第5條之1及第46條之1,授權財政部能夠依法與外國政府進行稅務資訊交換,不受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且前述條文對於增訂前已定有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其他稅務協助之租稅協定亦有適用。
依修正後審查原則第4項規定,租稅協定下資訊交換所適用之主體與稅目如下:
(一)適用主體,以具我國、他方或雙方締約國居住者身分之人為限(但適用之租稅協定資訊交換條文規定不以之為限者,從其規定)。
(二)適用稅目,則以我國或他方締約國課徵之所得稅為限(但適用之租稅協定資訊交換條文規定不以之為限者,從其規定)。
此外,若經檢視,租稅協定之他方締約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得進行資訊交換:
(一)    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
(二)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
(三)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
(四)請求資訊之提供將有損我國公共利益。
(五)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資訊交換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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