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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簡介


賴文萍/張瑋眞

我國將於2018年年底迎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第三輪相互評鑑,為與國際規範接軌,避免被列入高風險區黑名單,對我國往後國際貿易造成影響,新修正洗錢防制法於2016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2017年6月28日生效施行,重點說明如次:
一、提升洗錢犯罪之追訴可能:
1.   修正洗錢定義,將特定犯罪所得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第2條)並應處罰(第14條)。
2.降低特定犯罪(洗錢行為之前置犯罪)之門檻,新法由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刑,下修為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之刑,並刪除犯罪所得金額需在五百萬元以上之限制規定。特定犯罪並新增包括商標法第95條及第96條第1、2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2條及43條第1、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第1項後段及第47條等類型(第3條)
3.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放寬為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且不必然以特定犯罪本身經有罪判決為唯一認定方式(第4條)。該等特定犯罪所得應沒收(第18條第1項)。
4.新增特殊洗錢罪,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若冒名、假名開立金融帳戶、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或規避洗錢防制程序等,亦應處罰(第15條)。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應沒收(第18條第1項)。
5.引進擴大沒收制度,查獲集團性方式犯洗錢行為時,若發現其他來源不明而有事實足以證明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仍應沒收之(第18條第2項),查獲詐騙集團倉庫中大筆不明現金屬之。
二、強化金流軌跡之建立:
除了金融機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如辦理融資租賃業務事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不動產業者、信託業者、銀樓業者等皆成為洗錢防制之第一道防線(第5條),該等機構應確認有風險之客戶身份,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應至少保存五年(第7、8條)。若客戶為高知名度政治人物或其家庭成員、有密切關係之人,並應加強執行客戶審查程序。
三、增進國際合作之可能:強化國際間之司法互助(第19條),並配合採取金融反制措施(第11條)。
四、強化洗錢防制體質:強化金融機構與指定非金融機構或人員其防制洗錢行為之內控內稽及人員教育訓練(第6條),並建置法務部洗錢防制基金(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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