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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性審查基準之修正將於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專利審查過程中,進步性之判斷至為重要。為改善審查委員馬賽克式的拼湊引證案內容並任意加以結合,而常有「後見之明」之情況,並進一步提升審查品質,智慧財產局今年4月公告專利審查基準進步性之判斷,並且預計於今年71日開始實施。此次修正內容包含以下重點:

 

1.          補充界定PHOSITA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一般情況是「一個人」。但某些情況下,例如跨領域案件或以技術團隊進行研究之案件,考量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指「一群人」會比「一個人」更為恰當。

 

2.          說明相關先前技術之範圍

審查進步性所引用的的先前技術通常為相同或相關的技術領域。修正後審查基準進一步說明若所引用的先前技術係屬不相同或不相關之技術領域,但與發明具有共同的技術特徵時,則該先前技術亦屬相關先前技術。

 

3.          修正關於輕易完成(顯而易知)之定義

刪除現行審查基準「依據一份或多份引證文件所揭露之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而能將該先前技術以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等結合方式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該發明之整體即屬顯而易知,應認定其能輕易完成」之描述,取而代之地說明,以相關先前技術為基礎,經邏輯分析、推理或例行工作、實驗,即能預期(expect)得到該發明者,則該發明即為顯而易知,而能輕易完成。

 

4.          增加選定主要引證

確定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間差異時,應先自相關先前技術中選定一件為適合與發明進行差異比對者為主要引證,該主要引證可能係與發明為相同技術領域者,或與發明欲解決問題為實質相同者。主要引證僅可以是單一先前技術,不可以是複數先前技術之結合。

 

5.          重新訂定如何判斷輕易完成

首先判斷相關先前技術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能夠「明顯結合」,如果經判定為能夠明顯結合,則進一步判斷「是否能夠建立不具進步性之論理」,即需進一步考量「反向教示」,及發明的「有利功效」。若能建立合理、適當之論理,則說明發明能夠被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反之,則發明具有進步性。

 

審查基準進一步說明反向教示係指某一相關先前技術中具有排除與其他相關先前技術結合之教示,並增列反向教示之示例。

 

修正後審查基準之修正若能落實,預計對於發明進步性之審查品質應有相當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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