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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邊境)保護措施辦法之近期重大修正



海關執行商標權邊境保護措施,簡言之,係指在台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權人先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其商標權於海關登錄系統後,藉海關職權查緝進出口仿冒品之力而得用以保護商標權的重要一環其法律依據乃係依照商標法第78條第2項母法規定所訂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

 

為強化對商標權人之保護、落實電子化政府及簡化行政程序,本辦法於民國(下同)1051230日進行修正且自10611日施行,茲因本辦法有諸多重大修正,故謹介紹修正重點與相關實務作法如下:

 

一、    海關核准提示保護期間由1年延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

 

過去海關核准提示保護期間僅有1年,致使商標權人需於每年向海關提出延長提示保護之申請,增加商標權人申請成本及海關作業負擔,故此次修正將提示保護期間延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例如:商標權期間距屆滿日尚有5年,海關即核准5年提示保護期。商標權人無需每年檢具資料向海關申請延長提示保護。

 

惟應注意的是,本辦法修正前海關所核發之核准函已載明於106年某月某日保護期間屆滿時,商標權人仍應於屆滿前向海關提出延長提示保護之申請,亦即,海關並不會因為本辦法的修正而自動延長提示保護期間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但當商標權人於106年某月某日保護期間屆滿前完成延長提示保護申請並取得核准時,海關將依新修正之本辦法於核准函主旨上載明保護期間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

 

在此另提醒申請提示保護時所提供「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影像電子檔(例如真品、仿品或真仿品對照之照片或型錄等)」,依照本次修正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影像內容應為經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商品項目」,故目前實務上海關就提示保護申請案,常常據此拒絕申請人所上傳提出「非經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商品項目」之影像電子檔。

 

二、    商標權人提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延展註冊之文件,即可向海關申請延長提示保護

 

承前,海關核准提示保護期間既已延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商標權本身一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延展註冊者,商標權人自得檢具延展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延長提示保護期間至延展後之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無需重新申請提示保護,俾減低程序負擔。

 

三、    海關通知商標權人得以言詞、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為之

 

海關依照修正前辦法,發現進出口貨物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應以電話及傳真通知」商標權人。但本次修正第7條第3項規定「海關通知,得以言詞、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為之,並製作紀錄附卷。」實務上確實發生海關人員選擇只以電話方式連繫商標權人,而不再採行向來所使用書面傳真通知方式,恐使商標權人錯失前往辨識疑似為仿冒品之進出貨物的機會,故商標權人應該要特別注意。

 

四、    海關得提供商標權人疑似侵權物照片,俾其預為判斷是否前往海關鑑定貨物真偽

 

本辦法修正前,海關發現商標權及著作權疑似侵害之虞案件,自10471日起提供影像資料予權利人,作為是否前來鑑定之參考,以期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通關便捷之目的,然此僅為海關之新聞稿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73518&ctNode=4298)

 

本次修正第7條第5項對此特別明文規定「商標權人接獲海關通知後,得向海關申請提供疑似侵權貨物之照片檔案,作為判斷是否至海關進行侵權與否認定之參考。」

 

須補充說明的是,海關所提供疑似侵權貨物之照片檔案只是供權利人作為判斷是否至海關進行侵權與否認定之參考海關提供之照片檔案,不得作為認定侵權與否之依據。

 

關於「向海關申請提供疑似侵權貨物之照片檔案」的部分,實務上或可先行請求海關承辦人員拍攝樣品之彩色照片並以電子郵件傳送予商標權人或代理人,若透過照片即得輕易辨識屬於真品,則商標權人或代理人無須花費時間勞力前往該海關辨識。但若認為無法輕易辨識時,則商標權人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前往進行辨識。

 

五、      海關得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之情況

 

由於海關核准提示保護期間已延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又商標權期間長達十年且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在這麼長的保護期間內可能會發生很多情況。此外,海關執行商標權保護措施須由商標權人或代理人協力,方能完成,故本次修正第5條亦特別規定「海關得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之情況」,包括「海關依申請提示保護申請載明之聯絡方式資訊,未能與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取得聯繫」以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之商標權人,與代理人解除合約或有其他使代理關係消滅之事由,未符合第14條第1項但書委任代理人規定。」

 

雖然海關事務之代理原則採行任意代理制度,但商標權人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本次修正第14條第1項規定例外採行強制代理制度,且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俾利海關執行商標權保護程序,如聯繫前往海關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文件之送達等。

 

最後,雖本次修正並未將實務上已准許商標權人上傳「涉嫌侵權人(黑名單)」予以明文化,但無論本辦法修正前後,海關「提示保護商標權案件申請」之表格都留有此一欄位,使海關對涉嫌廠商進出口之貨物提高警覺,尤其在商標權人苦於無法具體掌握涉嫌侵權廠商進出口仿冒品事證時,此揭欄位填寫更可提升商標權人向海關提示登記權利之成效,商標權人得加以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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