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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布以強化保護納稅者


羅子倫/陳東良

臺灣於去年12月28日公布,將於2017年12月28日正式實施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於納稅者之權利、課稅租稅的透明性、納稅者於稅務調查之程序正當性多所規範,並對行政爭訟制度,有多項新的措施,期使稅務爭議能更效的解決。
對於納稅者權利,要求於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課稅,重申租稅法定原則,並對於實務上將租稅規避視同租稅逃漏並加以處罰之不當,明定租稅規避之法律效果原則上僅能加徵所補徵稅額15%的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再處數倍之罰鍰。
關於租稅透明及程序正當性,要求稅務機關作成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及個人隱私外,原則上均應公開,且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公告公開,稽徵機關不得加以援用,作為課稅之依據。同時明定受稅捐調查者,得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接受調查或備詢外,且徵納雙方均得要求錄音及錄影。
本法並規定租稅機關,應設立納稅者保護機關,在財政部應設「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訂定關於保護納稅者之基本政策及保護計畫。在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受理納稅者之申訴及陳情。
對於行政爭訟制度之改進,則要求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成員,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為外部專家學者,以提高公信力。並要求行政法院應設置稅務專庭,期由專業法庭審理稅務案件,以提高稅務爭訟之裁判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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