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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更正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簡介



專利核准後,我國專利法第67條允許在下列情況之一時針對核准公告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進行更正(1) 請求項之刪除(2) 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3) 誤記或誤譯之訂正;及(4) 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然而,同條第4項進一步規定「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專利法針對更正作如此嚴格之規定乃係因申請專利之發明一經公告後即與公眾利益有關,倘若允許專利權人任意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勢必影響公眾利益,而違背專利制度公平、公正之意旨。

智慧局於今(2016)年完成「專利更正審查基準」之修訂並於1003日公告修正草案,另舉辦兩場公聽會收集公眾意見。

此次更正審查基準修訂的重點如下:

1.     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本次修訂刪除「更正後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及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可與更正前不同」,蓋因減縮申請專利範圍的情況應不致發生欲解決問題的改變。

 

2.     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本次修訂明訂「公告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而言,若因相互依附關係複雜或易造成解讀困難,將引用記載形式的請求項改寫成獨立項」的情形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而得以更正。
 

3.     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

  

本次修訂將「實質擴大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與「實質變更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之情況分開說明,使其更為清楚。
 

在實質擴大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方面,刪除「將特定用途之請求項更正為亦可適合於其他用途之請求項」的情形,蓋因配合2013年專利審查基準修正之對物之發明採絕對新穎性概念。本次修訂亦將說明實質擴大申請專利範圍的態樣移動至各情形後,以便於瞭解。

在實質變更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方面,主要將「請求項更正後引進非屬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產業利用領域或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與更正前不同」之判斷基準修改為「請求項引進技術特徵後無法達成更正前請求項之發明目的」,並配合刪除「將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但說明書或圖式中已揭露之技術特徵引進於請求項內」、「刪除獨立項後,將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及「變更附屬項的依附關係或變更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的依附關係」等情形。本次修訂亦將詳述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的態樣移動至各情形後,以便於瞭解。

本次更正審查基準之修訂主要修改在於指明引用記載形式的請求項有依附關係複雜或解讀困難的情形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更正標的名稱涉及所請物之用途,及於請求項引進技術特徵(包含刪除獨立項後,將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後仍可達成更正前請求項之發明目的之情況下,不會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得以進行核准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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