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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請假規定之計算


余天琦/曾紹萱

隨著生活型態的轉變,勞務給付型態亦日趨多元,勞工從事部分時間工作(Part-time Work)之非典型勞動型態,在現今社會非屬罕見,因此,如何保障此類「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則成為重要的議題。所謂「部分工時勞工」,指的是勞工之工作時間,較同一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者短,而時數縮減之長短,則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常見的部分時間工作有幾種類型,第一種為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並且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但是每日之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少,例如:企業內部聘僱之半日班行政助理;或者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雇主額外安排之班別,例如:公司之夜間秘書或夜間客服人員;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於一日或一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安排固定時間之班別,例如:餐飲業者於午、晚餐時間所增加之服務或餐廚人員。
 
 
第二種部分時間工作則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約定每週(或每月、特定期間內)之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或每月、特定期間)之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並不固定者,常見於採取排班制之餐飲或便利商店服務人員。最後一種部分時間工作者屬於分攤工作之安排,例如:聘僱兩名員工擔任同一職位。
 
 
為規範並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主管機關於2014127日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勞動部復於2016816修訂該注意事項。原則上,部分工時勞工請假之期間,以其工時佔全時工作之比例計算,然而有幾項例外,例如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部分工時勞工亦應休假,且雇主須照給付工資。又或者例如產假、安胎休養假等,為保護女性部分工時勞工之身體健康,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給予依曆連續計算之產假,而不適用比例給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有親自照顧養育幼兒需求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亦同。
 
為更清楚說明部分工時勞工之假別計算,茲以年資一年,每日工時四小時、每週工作五日且時薪133元之前提下,試算「例假」、「國定假日」以及「病假」三類不同假別中,部分工時勞工之休假期間,以及雇主所應給付之薪資數額。
 
【範例】
 
1.     例假
部分工時人員之例假係與全時人員相同,亦即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惟由於約定時薪已包含例假日工資,因此雇主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2.     國定假日
部分工時人員於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且雇主應照給工資,若勞工於當日出勤者,工資並應加倍發給,以下分述四種可能之出勤狀況,分別計算部分工時人員應得之工資:
(1)      國定假日已排班,未出勤:532 (133x4=532)
(2)      國定假日已排班,有出勤:1,064 (133x2x4=1,064)
(3)      國定假日未排班,有出勤:1,064 (133x2x4=1,064)
(4)      國定假日未排班,未出勤:0
 
3.     病假
部分工時勞工應按其每週平均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後,再乘以8小時。因此,每日工時4小時、每週工作5日之部分工時勞工,病假可請時數為120小時((20÷40)x30x8=120小時),而病假期間之工資則為折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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