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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環境特徵在中國的司法實踐


宋獻濤

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2015年十大智慧財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中,再審申請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裡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2720號】對使用環境特徵做出了進一步的闡釋。在此基礎上,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1日實施的專利司法解釋(二)第九條及先前的再審申請人株式會社島野與被申請人日騁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號】,可以總結出關於使用環境特徵的司法實踐規則如下:
 
1、使用環境特徵是用來描述發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條件的技術特徵。
 
2、寫入權利要求的使用環境特徵屬於必要技術特徵,對專利權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對於雖然未作為技術特徵寫入權利要求,卻是實施專利方法最為合理、常見和普遍的運行環境和操作模式,應當在涉及方法專利的侵權判斷中予以考量。
 
3、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只能適用於產品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特徵,而不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際使用該環境特徵為前提。
 
4、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於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徵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或者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既能適用於產品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也能適用於其他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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