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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最新修正


余天琦/詹傑翔

我國於2016518日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款修正,以下簡介相關規定之重要內容:
1.           應受哺(集)乳子女年齡之上限:
我國立法者為符合嬰幼兒哺育需求及最新醫療建議,將應受哺(集)乳子女年齡之年齡,自未滿一歲修正為未滿二歲。
2.           哺(集)乳時間及次數之修正:
本法修正前,受僱者每日僅能獲得「2次哺(集)乳時間,每次30分鐘」,惟我國立法者認為此與嬰幼兒每日餵食次數之實際需求並不相符,故為降低哺(集)乳所造成之身心壓力及因應嬰幼兒生理所需,遂修正為「每日60分鐘,不限制次數」。
3.           延長工作時間之哺(集)乳時間:
因本法修正前並無將受僱者於延長工作期間之哺乳需求納入考量,故增定受僱者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時,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4.           擴大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或(適當)托兒設施義務之適用
我國立法者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需求,故將受雇人數達250人以上之雇主,下修為受雇人數達100人以上之雇主,即應提供哺(集)乳室或、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營造更多有善之勞動職場。
5.           性騷擾事件之公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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